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宿迁市城市绿地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强化对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管理,确保城市绿化达标,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意见。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配套绿化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标准和城市规划要求。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按工程总用地面积计算。
二、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市园林、规划部门审查通过方可实施。配套绿化不达标的项目,由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前,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实施异地补绿。经市规划部门审定后,建设单位按不足的绿地面积向市园林主管部门缴纳异地建绿补偿费,或在市园林主管部门指定地块上按要求建设绿地。
未经规划方案审查同意,擅自降低绿地指标的,除向市园林主管部门足额补缴异地建绿补偿费外,并由市城管部门负责查处。
三、异地建绿补偿费包括规划设计、绿化种植、管理养护和所处地块土地价格的综合价格。具体标准为:配套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每少1平方米一类地段800元、二类地段600元、三类地段400元(地段划分见下表)。
区位 范围
一类 1.运河路、黄河路、八一路和项王路围合地区。
2.黄河路、世纪大道、威海路和黄河围合地区。
二类 1.黄河北路、运河、幸福北路和环城北路围合地区。
2.除一类地段以外的环城东路、环城南路、环城西路和环城北路围合的区域。
三类 除一类、二类地段以外的区域(开发区大道、环城东路、新宿新路,环湖大道,通湖大道围合地区)。
注:以上地段划分若无明显界线,均以路、河直线延伸至交叉点为止。
四、市区异地建绿补偿费归项目所在地政府所有,由市园林主管部门统一征收,缴入市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于各区新增绿地建设资金补助。各区使用异地补偿费时,提出申请,经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
五、异地建绿补偿费按政府非税收入进行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票据。征收的异地建绿补偿费专项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市园林部门按征收额的2%提取,用于城市绿地验收评审、观摩评比和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的科研活动。
六、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且未缴纳异地建绿补偿费的,工程不得竣工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七、市规划、建设、城管、国土、园林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地建设的管理,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八、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可参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