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08〕23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促进我县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认清新形势,增强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三峡库区175米蓄水后,我县库区支流水域进一步扩大,库区支流可通航里程进一步延伸,新增渡口需求量大,形成许多新的水下障碍物,沿岸群众出行安全的隐患不断增加;水上交通安全基础条件较差,航道整体通行能力弱,主要支流航道等级低;农村客运基础条件仍然较差,渡运经营困难较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总体不高,“五小(农自用船、渔船、采沙船、游艇、游乐船)”船舶居多且安全隐患多;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手段和监管能力相对滞后,应急处置体系亟待健全,安全投入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船东安全意识淡薄,部分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群众水上交通安全意识不强;灾害性天气对水上交通安全的不利影响越来越频繁等,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迫在眉睫。
  二、明确指导思想,努力实现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理念,改善水上安全基础条件,全面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快源头治本,保持水上交通安全持续稳定好转,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持续稳定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水上安全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得到明显增强,水上交通应急处置能力得到明显提升。2008?D2012年,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
  三、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一)狠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做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长江干线和支流及封闭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行政村(街道)、组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督促船舶和船员按规定办理证照和船舶保险,负责辖区内自用船舶的登记发证工作,与港航、海事机构共同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忠县海事处、县港航处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针对水上交通安全突出问题,适时组织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我县辖区长江水域和支小河流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加强“春运”、“黄金周”和防雾战枯、防洪渡汛等重点时段,“四客一危”船舶、砂石船舶等重点船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区等重点水域的监管。
  县经贸委要加强船舶建造行业管理,坚持依法治理低质量船舶和违规造船行为,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违规造船,杜绝不合格船舶进入市场。
  县市政园林局要加大对游览船舶的监管、检查力度,建立风景旅游区水域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和基础管理档案。
  旅游局要加强对景区游览船舶的安全管理,引导封闭水域小型游艇的有序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管理,避免盲目无序发展带来安全隐患。
  县农业局要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管,严禁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渔业辅助船超范围从事生产、餐饮等经营活动。
  县水务局要严格采砂作业管理,配合交通部门整治超载,严禁超范围采砂,防止因采砂破坏或恶化航道条件。
  水上运输企业(个体业主)、港口经营企业是水上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各渡口、码头、渡船、客船和货运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依法履行主体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隐患自查自改,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二)狠抓水上交通安全基础条件改善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作用进一步加快建设长江上游航运中心的决定》(渝府发〔2007〕66号)的要求,加快长江干线175米蓄水变动区和支流航道整治,积极应对三峡库区175米蓄水,适时延伸航路改革,尽快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支持保障系统建设,提高通航安全保障水平。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好库区新增水域人民群众的出行问题。要加大交通基础设施的投入,能建桥的地方尽可能建桥,不能建桥的地方推进渡口和船舶的改造升级。大力实施客渡船救生设施工程,支持客渡船配置必要的救生设备。
  加快石柱水上搜救中心建设,尽快成立石柱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长江和支小河流搜救中心,建立搜救基地,加大人员的培训和必要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建设和完善搜救信息平台。县水务局、县气象局等部门要增强沿江水情、雾情信息采集密度和力度,库区增加风情检测设备,建立起恶劣气象、水情信息与港航、海事机构的共享机制。港航、海事机构要充分利用有效信息传输手段,实现与水上运输企业、港口经营企业和船舶的联动安全预警。
  (三)狠抓科技兴安战略的实施
  加强对科技创新的政策支持,推动老旧船舶更新改造,促进水上交通生产、经营方式的现代化、专业化、规模化。加快乡镇(街道)水上GPS监控分中心平台建设,GPS网络覆盖向乡镇(街道)基层延伸,提高乡镇(街道)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水平。港航、海事机构要对现有的水上GPS监控网络和功能进一步优化完善。在继续推广船舶终端安装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出台对船舶使用GPS终端设备行为的管理规定。规范船载GPS终端的安装和使用,对不正常使用设备或故意脱离监控的行为纳入执法监管范围。港航、海事管理机构要增强科技管理手段,积极探索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加强对各港口企业现有视频图像资源的整合联网,完善重点港口码头、水域视频监控摄像系统的设置。逐步与现有GPS监控系统相结合,改执法人员现场值守为电子远程监控纠违,扩大监管覆盖范围,加大对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提高工作效率。
  (四)狠抓水上交通安全队伍建设
  有关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安全工作组织领导,强化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配备精业务、懂管理、责任心强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干部,从组织管理上和具体工作上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相关行业管理机构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机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的制度化、法制化水平。严格安全执法检查,坚决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船舶要坚决停航整顿,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五)狠抓安全文化和宣传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针对农村群众、学生等重点对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日常性、群众性安全宣传活动,全面提高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和重视水上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港航、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大对港口经营人和从业人员、船主和船员的培训力度,强化船员基本安全培训、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满足船舶安全航行的要求。
  四、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一)大力开展“水上提高年”活动
  1.围绕全县乡镇客渡船、游乐船、采砂船、渔船、自用船、危险品船、囤船、重点水域(长江、支流及封闭水域)和重点时段加强管理,努力实现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四个明显,一个确保”的工作目标(安全生产意识明显增强,安全规章制度明显完善,安全管理责任明显加强,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2.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县交通局、地方海事处、忠县海事处石柱执法大队、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旅游局、县安监局、县经贸委、县市政园林局、县教委、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监察局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县编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石编委发〔2005〕65号)等文件精神,各尽其责,各司其职,相互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3.进一步规范水上运输秩序,加强市场监管,规范船舶秩序;强化现场监督,规范船员秩序;完善管理体系,规范通航秩序,全面实现有效监管。
  4.认真开展季节性安全检查,切实做好“除隐患、抓反复、灭死角”工作,完善日常管理台帐,为长效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继续开展水上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1.继续开展乡镇渡口渡船整治。以改善渡口安全条件为工作重点,再次对现存渡口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完善渡口的审批手续。所有渡口必须按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渡口守则、封渡水位等。清理整顿客渡船舶,完善证书证照,取缔无证无照客渡和未取得适任证书的渡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港航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基础台帐,认真落实渡口管理的“五定”原则(定渡口位置、定渡船、定航线、定乘客数额、定管理责任),提高渡口渡运管理水平。
  2.继续开展砂石运输船舶超载整治。以规范采运砂船管理为中心,打击超载、逃避签证等违章行为,重点整治“无证无照”采运砂船舶,形成强大的政治威慑力,促使“无证无照”采运砂船舶符合规范管理要求;明确采运砂船舶准入的安全监督管理要求,淘汰部分无法达到规范管理要求的采运砂船舶,形成采运砂船管理的规范模式;通过整顿规范砂石采运输船舶安全作业,提高采砂石船舶技术性能,达到船舶遵章航行,船员按章操作,使我县支小河流水域采运砂船证书齐全、船员适任、作业规范、经营合法,实现全县水上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
  3.继续开展乡镇自用船舶安全专项整治。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按《重庆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要求,落实乡镇船舶管理机构和人员,组织开展自用船舶的清理工作和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完善乡镇自用船舶登记、检验、发证和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发证等法定手续。认真履行日常安全管理职责,严格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自用船舶登记、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自用船舶登记发证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杜绝“三无”船舶,严厉打击渔船、自用船和非法改建船违法载客载货行为。
  4.继续开展水路危化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检查水路运输单位和港口、码头经营从业资质,检查其安全责任制、安全制度以及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和控规定进行演习的情况,加大对水路载运危险货物企业及船舶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监督管理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危化品运输安全事故。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保障措施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工作方案,搞好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工作责任。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对落实安全主体和管理责任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健全协作机制。要加强沟通协调,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搞好条块之间的衔接和配合,进一步完善“交通牵头、部门配合、统一部署、联合行动、齐抓共管”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配合协调机制。各镇街、管委会要全力支持港航、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对港航、海事管理机构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予以督促整改。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归口管理责任,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指导,适时向县政府通报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三)落实经费保障。县政府对水上交通安全投入力度大、工作开展具有典型效应的镇街给予一定补助,对经费投入困难的镇街给予扶持。各镇街要加大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按照现行的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需要政府负担的经费,并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八年九月八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