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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并于今年1月8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已公布施行新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土地管理的原则、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的程序、审批权限以及安置补偿标准都作了较大的修改,对土地管理的办法明确具体。据此,省人民政府1993年公布的《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已不宜继续执行,现予以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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