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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8年9月24日以粤质监〔2008〕142号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制定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是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省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技术委员会负责全省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技术委员会的专业领域由省质监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收到主管部门批复有关技术委员会成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批复文件到省质监局备案。省质监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批准其成为相应的省技术委员会。
  第四条 省质监局对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规划和业务管理。
  第五条 省质监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业集团管理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委员会。
  鼓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重点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龙头企业积极承担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推进各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省质监局应当根据我省产业发展的需要批准设立技术委员会。
第二章 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
  (一)向省质监局提出以下建议:
  1.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措施等;
  2.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制修订标准的原则,在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本专业地方标准体系表。
  3.本专业技术领域为适应产业发展需求应制修订地方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4、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
  (二)受省质监局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本专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及复审工作;
  2.审查地方标准送审稿,并对标准文本中涉及的技术内容和审查工作质量负责;
  3.宣讲、解释本专业地方标准;
  4.对本专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
  5.对涉及人体健康、财产安全、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重要产品的企业标准进行备案前的技术审查;
  6.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监管、名牌产品评价、免检产品审定等工作中,开展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的水平评价;
  7.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三)参与国际标准提案审议工作,提出审议意见;组织本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参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推进企业将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国标委公布的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草案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抄送省质监局;
  (四)开展与国外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跟踪和研究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广东省主要出口贸易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五)将区域内共性技术及时转化为企业联盟标准,供企业自愿遵守,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
  (六)及时向省质监局及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质监局通报所承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情况。
第三章 技术委员会的筹建和成立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的设立应当遵循“适应市场、按需设立、合理布局、国际接轨、企业为主”的原则。
  拟设立的技术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业涉及的领域为广东省主要支柱工业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或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标准化有较多需求的领域;
  (二)专业技术领域和管理归口明确,业务范围清晰,与现有的技术委员会无业务交叉;
  (三)有较多涉及该专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修订任务;
  (四)拥有一批能将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和规范及时转化为标准的技术专家;
  (五)能够根据本专业领域的需要,提出明确而有建设性的标准体系框架建议;
  (六)尽可能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国际电信联盟(ISO/IEC/ITU)及其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TC/SC)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SC)对口;
  (七)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具备开展相关标准化业务工作的能力,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和影响力,较强的技术实力,并愿意提供办公条件及经费保障等。
  第九条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机构均可向省质监局提出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并填报《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附件1)。
  第十条 省质监局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并拟批准筹建的技术委员会,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必要时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省质监局根据有关意见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批复。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质监局可直接指定有关单位承担相关技术委员会的筹建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筹建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受指定承担筹建工作的单位(以下统称筹建单位)应当在收到省质监局同意(或指定)筹建的批复(或通知)后的3个月内,开展并完成征集委员、确定秘书处和秘书处挂靠单位、起草技术委员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等筹建工作。
  筹建单位完成筹建工作之后,应当填写《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2)、《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3)和《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附件4),连同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召开成立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主要参加人员等),一并报送省质监局审批。
  第十三条 省质监局对技术委员会成立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批复。新建的技术委员会在省质监局网站(//www.gdqts.gov.cn/)以及其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印章由省质监局颁发。
第四章 技术委员会的管理
  第十五条 省质监局统一管理技术委员会。受省质监局委托,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和省质监局有关直属单位协助省质监局承担技术委员会受理筹建申报、监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运转等工作。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实行年审制度。每年12月份,技术委员会应当向省质监局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决算报告,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5)。
  符合下列条件的技术委员会,年度审核予以通过,有一项不符合的,年审不予通过:
  (一)认真贯彻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国内和国际标准化活动;
  (二)制修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水平较高,市场适用性强;
  (三)完成地方标准的复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完成率高于85%;
  (四)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已参加国标委、省质监局规定当年需参加的相关业务培训;
  (五)秘书处挂靠单位支持技术委员会工作;
  (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资助经费的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七)秘书处的工作正常开展;
  (八)按要求完成国标委、省质监局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对通过年审的技术委员会,由省质监局在其网站或其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对未通过年审的技术委员会,省质监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再下达新的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整改期满仍没有达到年审要求的,停止工作并予以重新调整和组建。整改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每5年换届一次。任期届满前3个月内,技术委员会应将本届工作情况向省质监局进行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技术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调整等基本情况;
  (二)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情况;
  (三)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化活动情况;
  (四)所负责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
  (五)从事标准宣贯、培训、咨询等相关标准化活动及其效果;
  (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等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七)秘书处承担单位对秘书处工作的支持情况;
  (八)完成省质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任期届满后,省质监局根据其工作报告和任期内年审情况分别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一)准予换届。按时完成地方标准复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任务完成率高于85%,在工作中没有明显违规或失误的,准予换届;
  (二)调整。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完成率在60%以上85%以下的,或在工作中有明显违规行为和重大失误的,或届内连续两次年审不合格的,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重新组建;
  (三)撤销。任期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完成率达不到60%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省质监局准予换届的技术委员会,应当在确定换届后1个月内由原筹建单位提出换届申请,并填报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2);
  (二)《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3);《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附件4);
  (三)新一届技术委员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等;
  (四)换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委员调整情况、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修改情况、召开换届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主要参加人员等)。
  技术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对现任委员予以调整和补充。
  第二十二条 省质监局确定调整技术委员会的,公开征集重组方案。技术委员会重组工作参照技术委员会筹建相关要求进行。
  第二十三条 省质监局撤销的技术委员会,其相关工作由省质监局指定其他技术委员会承担。
  第二十四条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维护和相关工作任务的技术委员会可向省质监局申请暂停工作,时间最长为一年。暂停工作期间,技术委员会停止一切活动。经技术委员会申请和省质监局批准同意,暂停工作的技术委员会可恢复工作。
  技术委员会一届任期内暂停工作2次以上的,任期届满后省质监局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 省质监局对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及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技术委员会,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并表彰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技术委员会和委员。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就技术委员会及其秘书处或委员在开展标准化工作和年审过程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违法操作等行为向省质监局举报、投诉。经省质监局核查属实的给予该技术委员会或其秘书处、委员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撤销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的代号由大写英文字母构成,技术委员会的代号为“TC”,分技术委员会代号为“SC”。
  技术委员会的编号由广东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加斜线、技术委员会代号和顺序号构成,如GD/TC××;分技术委员会的编号由广东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加斜线、所在技术委员会代号和顺序号加斜线、分技术委员会代号和顺序号构成,如GD/TC××/SC××。
  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的顺序号由省质监局统一编制。
  第二十八条 各技术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专业领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专业技术委员会的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以及内部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略)
2.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略)
3.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略)
4.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略)
5.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年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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