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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9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根据《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办法(试行)》,现对1999年的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布置如下:
   一、凡在1999年3月1日以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均要参加年检。
  二、1999年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从1999年3月1日至1999年5月31日止。从1999年6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必须凭贴有“1999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标识的《发票印制领购薄》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次年检合格的纳税必须在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上加贴国家税务总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标识”。
  三、《年检合格通知书》编号统一为──90-* * * * * * * * ,前二位为各单位代码号,后六位为顺序号,由各单位自行确定编写。
  《年检合格通知书》中检验年度填写为1999年,有效期自年检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2000年5月31日,《年检合格通知书》中的审批专用章由市局统一加盖。
  四、1999年年检工作的重点
  1、对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除符合沪国税流[1998]159号文规定的企业外)、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非商业企业,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2、对下列两类企业应重点检查:一是税收负担达不到正常水平的企业,特别是全年累计3个月以上负申报、零申报的企业;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混乱或计税不实的企业。主管税务分局要对这些企业严格审查,对有疑问的企业可暂不通过年检,待彻底查清问题或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后,再确定是否通过年检。
  五、1999年年检结束后,各单位应对年检工作及时进行总结,于1999年7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税政一处。
  六、《年度检验情况汇总表》、《年检定额收据及标识清算表》及年检收费款项的报送,年检资料报送,以及其他有关年检的事项,按市局沪国税流[1996]40号文、沪国税流[1997]14号文、沪国税流便发[1996]1号文、沪国税流[1998]40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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