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决定,《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以下简称两部基本规范)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保证两部基本规范全面、正确实施,保障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促进对外开放,推动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两部基本规范的重要意义
  两部基本规范系统总结了我市直辖10年以来依法行政工作的成功经验,对未来10年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作出了基础制度安排,是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扩大开放,建设内陆开放高地的新形势下制定的重要政府规章。全面系统贯彻落实两部基本规范是今后我市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政府运行水平、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具体举措。它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行政立法技术、完善立法程序、改进立法方法、创新立法机制,提高我市制度建设质量;有助于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健全执法程序、完善执法文书、规范执法礼仪、加强执法监督,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改善发展环境、促进对外开放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两部基本规范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两部基本规范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实施好两部基本规范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把深入学习贯彻两部基本规范与本地、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着力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开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新局面。
  二、切实抓好两部基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全面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贯彻实施立法规范奠定基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立法规范的要求和分级负责、分类处理的原则,对截至2009年12月31日,施行10年以上的政府规章和施行5年以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1.分级负责。
  (1)市政府规章由规章实施单位负责清理,提出失效或修改后重新公布实施的建议,并填写《重庆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附件1),于2008年11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汇总、审查后形成重新公布的规章目录及文本,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2)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规范性文件实施单位负责清理,提出失效或修改后重新公布实施的建议,并填写《重庆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件2),于2008年11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汇总、审查后形成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文本,报送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3)市政府各部门或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负责自行清理,清理结果应对社会公布,并于2008年12月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4)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自行清理,清理结果应对社会公布,并于2008年12月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5)区县(自治县)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并向社会公布。
  2.分类处理。
  (1)对于截至2008年12月31日施行满10年的政府规章和施行满5年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2009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确需继续施行的,应当在失效前对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施行日期条款以及其他需要修改的条款进行修改后重新公布实施。
  (2)对于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将施行满10年的政府规章和施行满5年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到期时自行失效。到期后确需继续施行的规章,本次负责清理的单位应当将该规章作为立法建议项目进行申报;到期后确需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本次负责清理的单位应当将该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列入明年工作计划。
  (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对次年有效期将届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二)清理行政执法主体、程序、文书、礼仪,为贯彻实施执法规范奠定基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执法规范的要求对行政执法的主体、程序、文书、礼仪进行清理和全面规范。
  1.清理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2008年11月15日前对本机关是否符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要求的情况进行清理,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08年12月15日前将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人员、联系方式等情况进行公示并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办备案。
  实施委托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2008年11月15日前对委托执法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主动撤销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在2008年12月1日前将委托执法文书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审查合格的,委托执法机关和受委托单位要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将委托执法的内容进行公示。
  2.清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2008年11月15日前对本系统涉及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与上位法或《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相抵触的内容要及时修订或废止,并在2008年12月15日前根据执法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行公示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3.清理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2008年11月15日前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文书进行清理,格式、内容不符合《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规定的要及时修订或废止,并在2008年12月15日前根据执法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式样,进行公示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4.清理规范行政执法礼仪。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2008年11月15日前对本地区、本系统涉及行政执法礼仪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与《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相抵触的内容要及时修订或废止,并在2008年12月15日前根据执法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礼仪规定,进行公示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为两部基本规范的贯彻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一)强化责任,精心组织。
  两部基本规范的内容涉及广、要求高,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将贯彻实施工作纳入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地开展好贯彻实施工作,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本机关和本系统有关清理规范的责任。市、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办要负责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二)制订方案,加强培训。
  根据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2008年10月25日前制订两部基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做到贯彻实施工作明确、方案具体、步骤清晰、责任落实,为两部基本规范的正式实施打下良好基础。要结合全市开展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树立形象”专项教育培训活动,通过系统自学、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对两部基本规范的制定背景、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进行全面学习,使全市行政工作人员深刻领会两部基本规范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以便准确运用,落实到位。
  (三)加强督查,确保落实。
  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两部基本规范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滥用职权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落实不力或拒不执行通知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情节严重的,按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行政首长的责任。
  市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要在2008年底组织一次专门的监督检查,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贯彻实施两部基本规范的准备情况进行督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将清理规范的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以便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改进措施,进一步推进两部基本规范的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1:重庆市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略)
附件2:重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