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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务公开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
  本市县级以上政府应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指导和监督所属行政机关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落实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 (遵循原则)
  政务公开目标考核应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职责)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下级政府和本级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目标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核内容)
  政务公开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设置、责任分工、人员保障、经费落实情况;
  (二)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法规、制度、文件情况;
  (三)结合实际安排部署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上级交办事项情况;
  (四)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及公开情况;
  (六)严格保密审查,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七)公开形式和渠道规范以及政务服务中心和窗口建设情况;
  (八)接受社会监督评议,受理意见投诉,落实责任追究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编制及公开情况;
  (十)其他需要纳入考核的内容。
  各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应根据以上内容,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量化考核标准。
  第六条 (考核形式)
  政务公开目标考核的形式:
  (一)日常检查。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在工作中随机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多种渠道收集、记录考核对象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季度检查。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每季度收集、分析考核对象工作情况,并进行通报。
  (三)年终考核。考核对象按照年度量化考核方案进行自评打分并报送工作总结;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对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并综合日常检查、季度检查以及社会监督评议情况,按照年度量化考核方案标准,评定分数并进行排名通报。
  第七条 (考核结果)
  政务公开目标考核结果应列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第八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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