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水资源费是国家调控水资源合理使用最重要的经济手段,直接关系到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为进一步规范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
  (一)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按照《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取水户)为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
  (二)从水利工程取水,按规定不需另行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且其水资源费已按规定核入原水价格的,以原水供应单位为水资源费的缴纳义务人;水资源费尚未核入原水价格的,暂以该取水户为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今后在原水价格调整时,水资源费按规定核入原水价格,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调整为原水供应单位。
  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209号)规定的分类及相应标准执行。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到位。
  (二)在实施计划取水的市、县(市、区),取水户应当按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超过计划取水的,按《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三、水资源费计量点
  (一)按照《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水资源费计量点确定为取水口。
  用提水泵站取水的,计量点为第一级泵站;用渠道、管道引水的,计量点分别为渠首、管首。
  发电水资源费按上网电量计量。
  (二)公共制水企业应当按上述要求确定计量点,不得以售后水量作为水资源费计量水量。
  四、计量设施安装
  (一)取水户应当按照《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省水利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取水户取水计量装置安装管理的通知》(浙水政〔2001〕68号)要求,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计量设施。取水户有多种类别取水的,应按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209号)所规定的分类标准,分别安装计量设施。
  (二)对于新建项目,取水户在完成计量设施安装、且按省里有关文件要求安装实时监控装置并接入省取水实时监控系统后,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同意后方可开始取水。
  (三)取水户必须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转,发生故障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时修复。计量设施发生故障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按《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水资源费减免问题
  (一)根据《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减免水资源费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未经省政府同意的水资源费减免政策一律无效。
  (二)为切实解决农民饮用水问题、减轻农民负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 “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7号),明确农村自来水管网入户之日起10年内,农村生活用水不收取水资源费。为落实通知精神,要求各地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各市、县(市、区)应逐一登记农村自来水管网的入户日期,报省水利厅备案。
  2、承担农村居民生活供水的自来水取水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安装计量设施,并按省里有关文件要求安装实时监控装置,做好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的计量与统计工作,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作为免征水资源费的依据;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取水量,应按规定标准征收水资源费。
  (三)凡供水企业供水水价构成中已含水资源费的,应按相关标准征收水资源费。
  六、水资源费征收结报工作
  (一)按照《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今后各地新建项目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
  (二)各地要按照《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征收水资源费,并按《关于加强涉水非税收入省级分成工作的通知》(浙水财〔2008〕20号)要求,切实做好水资源费结报准备工作,按规定时间及时上划已结报的水资源费。
  (三)水资源费结报主要采用分片集中结报方式,上下半年各一次。结报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6月、12月上旬,各地上下半年水资源费征收额计算时间原则上按5月20日、11月20日分别确定。
  (四)各地在征收水资源费时,应同时做好以取水口为单位的取水量、征收标准、征收金额等日常统计工作(统计表见附件),并在水资源费结报时提供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资源费征收是考核各地水资源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安排地方水利资金补助的依据之一。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要把规范水资源费征收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梳理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我厅将对各地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必要的通报。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取水户水资源费征收年度统计表(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