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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8年度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年检结论的通知
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
  根据《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国海发[2004]21号),我局对76家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进行了年检。经审查,年检结论及处罚措施如下:
  一、年检结论
  1.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等11家资质单位,年检合格。
  2.中国海洋大学工程勘察设计开发院等26家资质单位,年检合格,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3.大连海事大学等24家资质单位,年检基本合格。以上单位技术力量(持证上岗人数、技术负责人等)、仪器设备有1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或论证报告存在较轻质量问题。
  4.秦皇岛矿产水文工程地质大队等12家资质单位,年检不合格。以上单位技术力量(持证上岗人数、技术负责人等)、仪器设备2项都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或存在较重质量问题。
  5.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青岛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海盛海洋信息咨询事务所等3家资质单位,未提交年检材料。因此,按照《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注销以上3家单位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
  二、处罚措施
  1.大连海事大学等12家资质单位2007年、2008年连续两年年检结论均为基本合格。根据《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给予暂停执业3个月的处罚。
  2.青岛泰杰海洋工程技术咨询开发研究院等11家资质单位年检不合格。根据《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并适当考虑各单位年检中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暂停执业3―12个月的处理。
  3.秦皇岛矿产水文工程地质大队存在较重论证质量问题,且技术力量、仪器设备均未达标。根据《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注销其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
  三、其他有关事项
  对于单位重要事项发生变更,但未按有关规定及时申请更换资质证书的12家资质单位,限期2008年9月30日前办理证书变更手续。在办理变更期间,暂停执业资格。
  暂停执业期间,资质单位不得承接新的海域使用论证项目;已经完成的论证项目不得提交评审,如需评审,必须与具备相应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的单位共同提交,后者作为责任单位,对论证报告负责。
  以上处罚决定自年检结论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2008年度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年检结论表
//www.soa.gov.cn/hyjww/rootfiles/2008/09/03/1218785755434062-12187857554388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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