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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保证《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公约》)顺利执行,根据《协调制度公约》的有关规定及世界海关组织(WCO)的要求,海关总署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世界海关组织2008年商品归类决定)》(详见附件)。
  附件中的商品归类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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