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京邮、京电、重邮、重电、海南不发):
信息产业部《邮电分营工作指导意见》下发后,各管理局按《指导意见》的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多数管理局已按时上报了邮电分营工作实施方案。各管理局在研究制定方案时也提出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需部进一步明确。现就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原则意见:
一、企业内设机构数量和名称
通信企业内部机构要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企业运营规律和通信全程全网的特点,精简机构,减少层次,提高效率。生产管理机构名称应相对统一、机构总量也要相对控制。
(一)地市邮政局、电信局
地市邮政局一般设一室四部:综合办公室、计划财务部、经营服务部、运行维护部、人事教育部。
地市电信局一般设一室五部:综合办公室、计划财务部、市场经营部、运行维护部、通信建设部、人力资源部。
非本地网中心局、非邮区中心局或规模较小的地市局,上述机构可适当合设。三等及以上地市局可增设党群工作办公室;二等及以上地市局可增设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地市及以上邮政局可设立视察室。
三等地市邮政局内设机构最多不超过7个,二等及以上地市邮政局最多不超过8个。三等地市电信局最多不得超过8个,二等及以上地市电信局最多不超过9个。有些内设机构可以采取一套人马,几块牌子的办法,以便对外开展工作。
(二)县(市)邮政局、电信局
县(市)邮政局一般设一室一部:综合办公室,经营服务部。县(市)电信局一般设一室一部:综合办公室,市场经营部。规模较小的县局也可只设一个综合部门。四等及以上县(市)邮政局、电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财务部或其他机构,但内设机构数最多不得超过4个。
二、邮政、电信企业领导职数
县(市)局领导职数一正一副;三等以上县局可增配一个副职。
地市局领导职数一正二副;二等以上地市局增配一个副职,增配的副职可担任专职或兼职的党委副书记。
邮政、电信企业局长和书记可以由一人担任;副局长、纪委书记和工会主席可以互相兼任。
三、企业领导干部级别
分营后邮政、电信两局主要领导干部按分营前邮电局级别进行管理。副职主持工作的及新进入班子的,待运行一段时期后,根据实际业绩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管理人员比例
分营后邮政、电信企业管理人员与生产人员的比例按附表从严掌握。
五、审计机构设置
分营后省邮政局、省电信局设立企业内审机构;地市邮政局、电信局是否单独设立内审机构,由管理局在核定的机构总数内决定,合设的要保留审计机构的名称;管理县局数量少的省(区、市)可以由省局集中审计;县(市)局不设审计机构,审计工作由上级负责。
六、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省会局和二等以上地市局,可以设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与其他机构合设,保留法律事务机构的名称。
其他地市局应配备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或法律顾问,为对外开展工作需要也可保留法律事务机构的名称。
七、工会组织
各级邮政、电信企业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地市局和三等及以上县(市)局可以设专职或兼职工会主席(领导职数不另行增加)。其他县(市)局不设专职工会主席。
基层企业专职工会主席,按同级党政副职选配和管理。
八、关于管理局计划、财务渠道问题
在通信现业局分营的同时,管理局要着手按邮政、电信分营的要求理顺计划、财务管理关系;在通信现业局分营之后、管理局机构调整之前,现有的计划、财务部门要实行邮政、电信两大专业管理,保证邮电分营后管理渠道畅通,并按邮政、电信两大专业分别安排好明年的建设和财务计划。
九、关于现业局邮电分营的进度要求
根据各管理局反映的情况,现业局的邮电分营工作启动后必须抓紧进行。请各局力争在10月底前完成现业局的分营工作,以使分营后的邮政、电信两局能集中精力完成全年的生产任务,并做好明年的工作安排。
请各管理局按本通知的要求,对本局分营实施方案进行复核,如有不符之处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方案于7月22日前一式七份报部(先传真到政法司)。其中有关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划分办法同时报部备案。
部争取在七月底前逐一批复。
附表:邮政电信企业管理人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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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人员数(人) | 管理人员比例 |
|----------|------------|----------|
| 地 | 500以下 | <13% |
| |------------|----------|
| 市 | 501-1000 | <12% |
| |------------|----------|
| 局 | 1000以上 | <11% |
|----------|------------|----------|
| 县 | 200以下 | <11% |
| ∧ |------------|----------|
| 市 | 201-300 | <10% |
| ∨ |------------|----------|
| 局 | 300以上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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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生产人员均指通信企业正式职工。
2.管理人员范围从劳部发(1997)292号文规定。
3.地市局人员不含所辖县局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