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残缺粮票、料票兑换规定的通知
 
为加强粮票管理工作和便于粮票的流通使用起见,兹对居民持有的全国通用粮票、地方粮票、料票兑换和购买粮食的办法规定如下:.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凭以向粮食供应单位照原票全额兑换或购粮:
  1.票面残缺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识别真假者。
  2.票面污损、熏焦、油浸、水湿、变色,但仍能识别真假者;  二、票面残缺三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识别真假者,可凭以向粮食供应单位照原票额折半兑换或购粮。  三、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予兑换或购粮:
  1.票面残缺超过二分之一者;
  2.票面污损、熏焦、油浸、水湿不能识别真假者;
  3.故意涂改、剪贴、写字、拼凑者。  四、各粮食供应单位按照上例一、二两点规定兑换或售粮收回的残缺全国粮票均应一律视作废票按本部1955年12月3日(55)供三周字421号通知规定办理。收回的残缺地方粮、料票按各地规定办理。  五、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实行。凡各地规定之地方粮、料票面残缺兑换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者,均应按本规定办理。特此通知,希即转属知照。.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