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在建水利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蚌埠)、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珠江水利委员会(广州)、松辽水利委员会(长春)、太湖流域管理局(上海),有关部直属单位(自发):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近日召开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并发出《关于开展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08]30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今年12月份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现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知》精神,结合水利实际,提出开展在建水利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督查目标 结合当前水利投资高峰和建设高潮的实际,通过开展在建水利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推动水利行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落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水利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保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平稳,为水利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 二、督查范围 列入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的在建项目和地方投入的在建重点水利项目。重点是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大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小水电站建设等领域和近年来发生较大水利安全生产事故的地区和单位。 三、督查内容 (一)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参建各方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责任制、度汛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水利安全生产"三同时"情况。 (二)在建工程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高边坡、地下洞室、基坑、起重机、塔带机、模板、脚手架、施工围挡、临时设施和油库、炸药库、仓库等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督查形式 此次专项督查采取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自查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同步进行。水利部直属项目由部或流域机构负责;地方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项目组成检查组,按照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安全状况检查表(见附表1-5)所列内容逐项检查并由检查人员签字。在项目自查的基础上,由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抽查。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和建设项目,抽查数量要不少于本地区、本单位项目总数10%。水利部将组织多个督查组对直属工程和部分地区在建重点水利工程项目进行抽查。 各单位开展督查要听取有关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向被督查单位反馈督查意见,指出问题,提出措施建议。对重大隐患要责成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在建水利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要深入一线开展督查;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好自查工作。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单位要把专项督查与今年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第三时段工作和地方政府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督查活动相结合,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迅速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认真做好专项督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做到隐患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不能马上整改的,要制订工作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三)广泛宣传,加强督导。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舆论工具,深入宣传在大规模水利建设新形势下,强化水利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要及时反映专项督查的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批评曝光自查不认真、督查走过场的单位和部门,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请各单位于2008年12月25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情况总结报送水利部安全监督司(电话:010-63202737;传真:010-63202048)。
水利部办公厅 二OO八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水利工程安全检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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