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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地震灾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职能,支持地震灾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急人民群众之所急,解人民群众之所难,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地震灾区抗震救灾的决策部署上来,迅速行动起来,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支持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安抚工作。迅速组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基层平台工作人员,深入吸纳灾区在皖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企业,及时掌握灾区在皖务工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对非重灾区的在皖务工人员,要采取各种措施,帮助他们与家乡保持通畅的联系;对有返乡意愿的重灾区在皖务工人员,要设法提供交通上的便利和资金上的帮助,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组织专门运送在皖务工人员的车辆,帮助其尽快返乡;对父母返乡但子女仍留务工地上学的,要协调督促用人单位主动与相关部门及学校联系,给予精心照顾,做出周全安排。
  三、积极为灾区在皖务工人员提供就业服务。要结合灾区抗震救灾和重建家园的实际需要,搞好灾区在皖务工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积极帮助灾区在皖务工人员转移就业。灾区在皖务工人员享受我省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就业服务政策,为灾区在皖务工人员提供良好的就业服务和机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灾区在皖务工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四、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援助服务,将灾区在皖务工人员纳入我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范围,按规定给予资金补贴。对灾区开展技工培训援助,组织我省技师学院、重点技工学校,接受灾区学生到本省对口专业免费学习,往来交通费、学费、教材文具费等由接收学校承担,从就业资金中给予学校适当补助。学生毕业后通过提供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
  五、切实保障因灾受伤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对因灾受伤的我省参保人员的急救、抢救等治疗所必需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各地可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在灾区和往返途中的救治以及需要跨地区就医的,可不受异地转诊转院和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无论门诊、住院,一律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地区政策规定的住院起付标准费用,也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六、及时做好参加抗震救灾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凡是我省组织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的工作人员、或参加有组织活动的志愿者,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伤亡、感染疫病或因劳累突发疾病的,应认定为工伤或工亡。对于无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的志愿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所在地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对灾区在皖务工人员,近期提出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要切实简化工作程序,在最短的时间内及时办理;申请工伤认定证据不足的,要主动帮助他们取证。对于抢救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费,要及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对于抗震救灾牺牲的工亡职工,要及时对其遗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其他工亡待遇。
  七、凡来我省城镇务工、经商的灾区人员,可参加我省各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其未成年子女和未从业的成年居民,可在暂住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优先为这部分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为上述人员参保承担部分或全部的个人缴费。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家庭)缴费有困难的,应按统筹地区政策规定予以减免照顾。对来我省入户或居住、且未参加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灾区人员,在其补办参保手续后,即可享受统筹地区政策规定的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八、妥善处理好抗震救灾期间灾区在皖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对在岗人员,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确保其就业岗位的稳定性;对需要返乡人员,今年未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用人单位要安排带薪假期并保证其返岗就业岗位;对要求辞职返乡人员,用人单位要按其工作量及时足额结清工资,不得拖欠,不得以劳动合同未到期等各种理由阻止其返乡,并提供返乡帮助和服务。
  九、切实维护灾区在皖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信访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迅速优先处理涉及灾区在皖务工人员的维权案件,严厉查处拖欠、克扣灾区在皖务工人员工资行为,重点确保灾区在皖务工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其他各项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保持“12333”劳动保障维权咨询电话全省联网畅通,及时受理灾区在皖务工人员的投诉并迅速做出处理。对于灾区在皖务工人员投诉举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坚决做到快立案、快查处、快结案。
  十、对灾区皖籍务工人员咨询政策或投诉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提供服务,做好维护劳动保障权益工作。对灾区皖籍务工人员近期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遇有困难的,要积极与灾区有关部门协调帮助解决;对提出医疗救治、就业、生活等服务要求的,要给予大力支持。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妥善照顾好灾区皖籍务工人员家庭的留守老人和儿童的生活。
  十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全力做好抗震救灾期间的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积极主动靠前服务,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为符合条件的灾区在皖务工人员和参加抗震救灾人员开辟“绿色通道”,设立专门机构,落实专门经办人员,简化工作程序,缩短工作周期,确保各项劳动保障待遇及时得到落实。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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