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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和改善民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66号)规定,结合市本级(含莲都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市本级(含莲都区)取消、暂停、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取消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11个部门(见附件1);
  (二)暂停征收1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20个部门(见附件2);
  二、降低标准的部分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项目
  (一)降低2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9个部门(见附件3);
  (二)降低56项服务性收费项目,涉及15个单位(见附件4)。涉企服务性收费要严禁利用部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乱收费,凡实行政府定价项目,其收费一律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项目,其收费标准允许上浮的按基准价执收,有下限的按下限标准执行,下浮不限的要让利企业,按就低不就高收取。
  三、切实做好相关事宜落实工作
  取消、暂停、降低标准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政策实施后,仍需履行管理职能的单位,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平稳过渡、规范管理”的原则予以保障。单位性质为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减免所需的资金应努力自行消化解决,确有困难的由财政适当补助;单位性质为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收费减免所需的资金由各单位自行消化解决。降低标准后的服务性收费,市财政不予补助。
  四、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严肃纪律,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对明令取消、暂停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不得再行收费。监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严格监督,对有令不止、有禁不止,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的,一经查实,即予严肃处理。
  五、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
  各收费单位要健全收费公示制度,对本单位依法保留的收费,应在收费窗口公示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文件依据。
  收到本通知后,各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实行亮证收费。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7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1.市本级(含莲都区)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略)
   2.市本级(含莲都区)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略)
   3.市本级(含莲都区)降低标准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略)
   4.市本级(含莲都区)降低标准的部分服务性收费项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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