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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比选等交易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及比选、政府采购等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意见》(川府发[2007]14号)、《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四川省有形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解释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和《巴中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巴中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巴发改[2008]20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比选等交易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落实管办分离,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投标交易平台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和省招监委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建立“巴中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作为全市统一的招投标交易平台,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各县(区)不得建立工程建设交易场所。
  (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的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做到开、评标场地规范,管理制度健全,现场监督有序。
  (三)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网络终端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的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评标专家抽取终端的操作人员为政务服务中心正式在编人员。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再设立评标专家抽取网络终端及其他涉及交易活动的场地、设施。
  二、规范进场交易范围,杜绝场外交易
  (一)对国家、省审批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开标、评标及评标专家抽取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全市所有国家、省、市、县(区)审批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市级和巴州区实施的项目施工比选和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活动都必须在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依法进行。各县实施的项目施工比选、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比选活动,在各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
  (二)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经营性土地拍卖活动、国有资产转让活动等也应在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三、明确职能,强化责任
  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职能职责是:负责制订招标投标、比选、政府采购等活动的现场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评标专家抽取;对进场交易的招标投标、比选、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活动实施现场秩序管理;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问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送有关监督部门处理;为工程发包承包交易的各方提供公示发布、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场地和服务;负责对进场的招标投标、比选、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活动现场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对录音录像资料进行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得低于60天;为行业监管、行政监督和中介代理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必须严格按照职能,认真履职尽责,确保管理到位、服务到位、工作到位,规范有序,杜绝违纪违法行为。
  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按宗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巴中实际核定。
  四、强化管理,规范运行
  (一)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3个工作日前应书面或电话、传真方式与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预约开、评标时间。
  (二)所有进场交易项目的各方当事人、行业监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人员均应接受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秩序管理。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应不断完善软硬件设施。对进场交易项目的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及中标候选人等交易信息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做好保密工作。
  (四)各级发改委、建设、交通、水利、国土、国资、农业、林业、财政、审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拍卖、国有资产转让等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对不执行省政府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影响恶劣的,要按照《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纪发[2004]25号)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五)扩权强县试点县的招标投标及比选等交易活动,也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若四川省人民政府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若国家、省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要求为准。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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