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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保留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的批复

国家科委:
  你委(90)国科发人字293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67号文件及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84、85号文件精神,经审查,同意保留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

  二、该公司应到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换《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凭新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该公司的业务范围暂不变动,今后调整时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四、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变动需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

  五、该公司下属的六家非金融性子公司,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67号文件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85号文件精神进行清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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