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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上交通百日安全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省政府同意省交通厅拟定的《山东省水上交通百日安全整治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山东省水上交通百日安全整治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杜绝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建议在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顿的基础上,从12月1日起至2002年3月1O日,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水上交通百日安全整治活动,集中解决一批长期影响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维护全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为组织开展好本次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百日安全整治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百日安全整治活动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针对全省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加大力度,狠抓整改,坚决杜绝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百日安全整治活动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整治,坚决取缔非法运输,严格执行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遏制水上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规范船舶运输市场秩序,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上运输市场;全面落实县乡政府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乡镇船舶、渡口和浮桥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全社会牢固树立水上交通安全意识;健全和落实港航企业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整治活动的重点及要求 
  本次安全整治活动的重点对象是:渤海湾、胶州湾从事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危险品船(以下简称“四客一危”船舶)运输经营业务的企业和从事危险品装卸、储存的港口、码头及化工码头、罐区;内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的客渡船、旅游船等载客船舶、浮桥和乡镇船舶及其经营者;农用船、渔船及其他未经交通主管部门许可非法载客载货的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以下简称“三无”船舶)和老旧运输船舶;无证非法修造船厂(点);京杭运河山东段干支流和东平湖通航水域通航环境;乱占岸线、盲目建设港口码头,未经许可、擅自对外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货主码头等。整治活动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整治运输市场秩序,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据交通部《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客滚船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的要求,对省内运输船舶尤其是“四客一危”船舶的经营者进行调查登记。2001年底前完成对省际客运公司经营资质的审查工作,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要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毕,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资质条件的,建议交通部取消其经营资格。 
  加快客船、客滚船公司的资产重组工作,提高公司的技术力量和安全管理水平。2001年底前,现有客滚船单船公司重组完毕。自2002年1月1日起,不准单船公司经营客滚运输业务。加大行业管理力度,严厉打击排斥竞争、垄断经营的违规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经营、非法经营,对未办理市场准入手续的经营者和运输船舶,责令其退出水运市场、港航协会要积极组织从事客滚运输经营的港航企业制订运价自律措施,实行最低限价,杜绝客滚船公司压价无序竞争,影响安全生产。 
  按照“先审批,后购置”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运力,特别是对进口二手船要严格审核把关。新增客船、客滚船应按照有关规定投保船舶全额险、旅客人身险、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 
  依据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严格整治老旧运输船舶,达到报废船龄的,实行强制报废,清退出水运市场。24年以上船龄的沿海客滚船要进行特别定期检验,达不到安全营运技术标准的,一律停航检修。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大力推行内河船型标准化,加快运力结构调整步伐。 
  开展对港口码头的集中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各种偷逃规费、违规经营行为。依照省计委、经贸委、交通厅颁布的《山东省货主码头管理办法》,严肃查处擅自对外经营和非法从事危险品货物装卸的货主码头;坚决制止京杭运河乱建港口及水上建筑物侵占航道,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全省水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港口、码头的安全生产管理。 
  继续做好乡镇船舶修造厂(点)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工作,不符合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没有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及未经资格认可,无证非法造船、滩涂造船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整治船舶秩序,严把现场监督、船舶检验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对省内“四客一危”船舶的安全检查活动。检查营运船舶、船员证书是否齐全有效,船舶技术状况是否适航,救生、消防、通讯、防污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其中要重点检查航行安全设备和危险品运输环节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重要处(所)、安全设施的标示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客运船舶客舱出口、通道是否畅通;检查船上安全规章制度(救生消防演习、车辆绑扎固定、危险品查堵、重要舱室巡检制度)、岗位责任制是否健全和落实;检查浮桥舟体技术状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系泊和连结装置是否牢固,救生消防、安全栏杆等安全设施是否齐全等。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航进行整改。整改完毕,经船检、海事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准恢复营运。 
  国家海事部门要组织好对沿海水域,重点是渤海湾、胶州湾水域的船舶,特别是“四客一危”船舶的安全检查,加强船舶签证管理,依法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手续,严把船舶签证关;严格执行有关船舶抗风等级的规定,在大风、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坚决不予签证放行。内河海事机构要组织好省辖内河及湖区、库区等水域船舶,重点是各类客渡船、旅游船、浮桥的安全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章航行行为,严格查处超载、超客、超抗风等级及非载客船舶非法载客等违章航行的行为。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三无”船舶的整治力度,交通、海事、公安、工商、旅游、海洋与渔业、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彻底清理“三无”船舶。 
  (三)整顿船员秩序,严把船员适任关。国家海事部门要对辖区内“四客一危”船舶的船员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认真审查。从事省际客滚运输的船长和轮机长必须持有相应航区一等适任证书,船长必须具备大专以上航海专业学历或具有高级船长职称;从事省内客滚运输的船长必须具备中专以上航海专业学历。客滚船船员必须按规定进行特殊培训成强化培训,并持有相应培训证明。严格执行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等特殊种类船舶的船员任职资格条件。发现不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船员,要责令船公司尽快进行调整,在规定时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船公司要停航整顿。 
  内河海事机构要对内河船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船证不符”、“人证不符”、超航区或超航线航行的问题,要依法从重处理。认真开展“实际操作和安全知识”的集中检查,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检查不合格的,要重新进行培训和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原职务证书限定的职务;复查不合格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相应处理。 
  (四)整顿通航秩序,严把监督检查关。要切实加强对通航环境治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市政府要认真组织海事、交通、公安、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继续开展对水产养殖碍航物的清理工作,促进通航环境的进一步好转。国家海事部门要加强沿海通航水域的巡查,加强通航标志物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巩固前段清理水产养殖碍航成果,防止反弹。 
  进一步加强京杭运河山东段通航秩序管理,要结合京杭运河续建工程和文明样板航道建设,完成济宁至台儿庄段助航标志和航标布设,坚决制止挖沙船擅自采沙损坏航道的行为,全面清理东平湖通航水域内的碍航物,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畅通。 
  积极开展在湖泊、水库等内河封闭水域划定船舶航行区域的工作,促进封闭水域通航秩序的进一步好转。 
  (五)整治安全生产薄弱环节,促进港航安全生产。港航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企业要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真正落实到每一个班组、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要进一步增强全员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完善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查找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措施,认真组织整改。 
  沿海客滚船、高速客船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要针对当前客滚运输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探讨加强安全生产的措施和方法。制订运力结构调整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运力更新步伐。客滚船船员实行竞争上岗,下岗船员由具有培训资格的机构进行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要加强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责任意识,推行半军事化管理,提高专业技能和应急应变能力。外聘船长的客滚船要配备一名持有船长证书、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和管理能力的船长助理,兼任安全生产监督员,协助船长抓好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船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绑扎、系固、防火、巡舱等)的落实情况。严格执行船长声明制度和抗风等级制度,天气预报达到7级风时省内老旧不适航船舶坚决不准开航。加强对上船车辆的检查,坚决杜绝易燃、易爆、危险品和超重、超高、超宽车辆及油箱漏、渗、滴油等存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乘船。所有乘船车辆都要使用塑胶油套、限高4米,车辆总重不得超过40吨。船公司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及时接收渤海湾气象预报,随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保障客滚船运输安全生产。 
  针对冬季季风和冰、雪、雾较多,对水上安全生产影响较大的实际,各有关企业要加强对本单位船舶、港口、码头冬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 
  (六)整顿乡镇船舶,抓好日常安全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县乡政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情况要进行全面检查。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落实管理经费。要确保有乡镇船舶的县(市、区)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船主、船主与船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要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船舶、渡口和浮桥的整治工作,重点整治乡镇客渡船、旅游船、危险品船和渡口、浮桥,坚决取缔“三无”船舶。县乡政府要加强对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坚决制止乡镇船舶各种违章航行行为。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发[1987]98号)有关“乡镇船舶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规定,严禁乡镇运输船舶载运危险品。 
  三、整治活动的方法步骤 
  整个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阶段,时间截至到2001年12月5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传达学习全省水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加强措施。按照整治活动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搞好宣传动员。要通过报纸、电台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整治活动的重大意义、重点内容、任务目标、保障措施和方法步骤,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参与整治活动,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阶段为具体实施阶段。时间从2001年12月6日至2002年2月15日。根据整治工作的任务和目标,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安全监督管理、交通、海事、公安、工商、海洋与渔业、水利、旅游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密切配合,突出重点,落实措施,大张旗鼓地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基本完成整治任务。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公布监督电话,设立整治工作意见箱。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整治中出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通报存有重大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地区和单位,以教育群众,震摄违规、违法经营的经营者。 
  第三阶段为检查总结阶段,时间从2002年2月16日到3月10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整治工作情况要认真进行复查,确保存在的问题得到彻底有效的整改。省交通厅负责整治情况的验收工作,并将整治验收情况书面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强化措施,全面完成安全整治任务 
  这次百日安全整治活动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百日整治活动,对彻底解决长期影响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的难点、热点问题,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安全生产助手和参谋的作用,对于涉及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安全问题,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交通部门要加大水上交通行业管理力度,切实把住运力审批关;海事部门要强化船舶安全检查,加强现场监督管理,严格船舶签证制度,切实把好安全监督关;船检部门要加强船舶检验管理和船用产品质量检查,不合格的救生、消防等船用产品,不准在船上使用。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水上治安工作的指导,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同时要严把消防器材产品质量关,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做好对渔船的安全管理,配合交通部门和海事部门治理渔船载客和养殖、捕捞碍航问题;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未经船检部门认可,无证非法修造船厂(点)的营业执照。 
  (二)统筹安排,抓好整改。要注重把整治活动同正在开展的“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年”、清理整顿水运市场秩序和“安全活动日”、“安全警示月”等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整体推进,有效解决影响本地区水上交通安全的难点、热点问题。对一时不能解决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制定防范措施,落实责任人,确保万无一失。对推诿扯皮、不过问、不报告、不处理的,一经查实,无论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严肃处理。 
  (三)建章立制,巩固提高。整治工作要针对当前水上交通安全特别是客滚运输安全中存在的问题,坚持边整、边改、边建的原则,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运行机制。尽快研究设计适合渤海湾航行的客滚船船型,开展客滚船绑扎、系固标准的研究。建立与国家海事部门的定期联络制度,及时了解沿海水运企业特别是从事“四客一危”运输的船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研究探讨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新机制和新方法。巩固整治成果,维护全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 
 
 
山东省交通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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