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2007年5月2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的要求,现将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见附件)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07年6月1日以后(含2007年6月1日,下同)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且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包括新设和增资,下同),各分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手续。
二、对2007年6月1日以后取得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但未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各分局不予办理外汇登记(或登记变更)及资本项目结售汇手续。
三、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的时间,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后将定期在网上服务平台公布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名单,供各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检索,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