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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和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翔安区关于推进和鼓励企业改制上市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二届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三日

翔安区关于推进和鼓励企业改制上市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区企业上市步伐,鼓励企业积极利用资本市场推动企业改制上市,推动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闽政〔2007〕13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07〕433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服务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区政府领导为组长的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动全区的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上市办公室(简称“上市办”),挂靠区发改局。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企业上市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结合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促进企业上市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区领导不定期召集各相关单位召开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交流区域企业改制上市动态,研究企业上市问题。必要时邀请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厦门证监局以及有关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参加。
  (三)建立“一企一议”制度。企业启动改制上市及遇到困难可书面报送区上市办汇总,由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企业反映的情况,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一企一议”办法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
  (四)建立推荐“绿色通道”。对上市条件基本成熟的企业,区上市办积极向市上市办推荐,在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事项,各相关部门要一律给予“绿色通道”待遇,特事特办,区效能办、政府办和综合督查办全程跟踪,限时办结。
  (五)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我区将重点培育一批有改制上市意向,发展前景好,利润增长快,竞争能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和新兴工业企业等进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加强重点指导和扶持。
  (六)区财政在年度预算安排中,设立“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企业改制上市。
  二、上市后备企业认定条件
  进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经所在镇(街)推荐、区上市办审核并报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认定为翔安区上市后备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实行滚动管理,其申报条件如下:
  (一)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符合上市要求。
  (二)生产经营和上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三)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
  (四)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设立、运作,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较为规范,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企业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超2亿元,累计净利润超2000万元,有近三年内上市的设想及初步方案。
  三、资金扶持办法
  (一)上市后备企业实质实施上市措施,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在其办理工商登记后,凭相关手续报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给予上市工作经费资金补助50万元。
  (二)上市后备企业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并核准后,再给予资金补助150万元。
  (三)上市后备企业在境外上市的,凭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其上市募集资金的70%以上在翔安区投资的,扶持政策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上市后备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翔安区,且返程投资,视同上市,扶持政策参照本意见执行。
  (五)涉及企业上市办理有关手续,区直各部门给予简化手续,即时办结。涉及收费项目的一律按收费下限标准收取。
  (六)凡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和扶持办法,经我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给予参照执行。上级规定要求区级财政配套的不再重复。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持扶对象为注册及税收缴纳地在翔安区且计划进入实质性程序的上市后备企业及本《意见》实施以后新上市的企业。
  (二)本《意见》相关扶持措施的兑现,须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区上市办审核确认后,报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本《意见》由区上市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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