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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


  自一九九二年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展年审工作以来,对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及时地查处了一些乱收费行为,有效地遏制了乱收费的蔓延,促进了收费秩序的好转,同时也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制定提供了事实依据,但在年审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为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做好收费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年审工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展年审工作,是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重要手段。各地一定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1993]60号)、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及《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2号令)的有关规定,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严禁走过场,严禁简化工作程序,充分发挥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制度对制止乱收费的积极作用,以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二、各地要切实做好年审收费工作,抓好年度审验收费的财务管理,严禁乱收乱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近几年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以下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免收年审费:
  (一)、已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
  (二)、各医疗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和药品收入;
  (三)、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幼儿园的收费收入;
  (四)、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三、各地一定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及年度审验费的收支管理,不得借年审费之名,向被收费单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所收费用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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