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07年10月15日至11月9日,国家审计署对我市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根据国家审计署《关于宁波市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决定》(审计决〔2008〕265号,以下简称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审计报〔2008〕81号)要求,下一步我市将对审计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严格整改,以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研究并严格执行《审计决定》
针对《审计决定》中提出的问题,市建委和镇海区政府、北仑区政府、慈溪市政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整改,严格执行审计决定。其中:
(一)关于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镇海分中心委托证券公司用住房公积金进行国债投资,有19998万元面临损失风险问题的处理。请镇海区政府牵头,会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并提出整改意见。
(二)关于违规分配、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781.91万元问题的处理。请市建委和北仑区政府、慈溪市政府会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审计决定》列举的分类问题,认真研究并提出整改意见。
二、认真整改《审计报告》反映的其他问题
市建委、市财政局等市有关部门和海曙、鄞州、镇海、北仑、慈溪等相关市、区政府要各自对照《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查漏补缺,认真整改。
三、时间要求
请各地、各单位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其他整改意见于10月1日前送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汇总后报市政府。
联系人:李作平;联系电话:87192111、13805895766;传真:87323616。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决定书
审社决[2008]265号
审计署关于宁波市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07年10月15日至11月9日,我署对你市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审计决定:
一、关于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镇海分中心(原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镇海分中心)委托证券公司用住房公积金进行国债投资,有19998万元面临损失风险问题的处理
2000年10月至2004年7月,镇海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一证券)累计购买国债19998万元。在此期间,镇海分中心擅自与天一证券上海营业部签订了国债委托资产管理协议,要求天一证券作出保本承诺。其后上述国债被天一证券擅自质押。2006年7月天一证券被行政清算时,上述国债因被认定为委托理财项目无法追回。
对于存在损失风险的国债余额,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采取措施进行回收,确实难以收回的,由你市予以研究解决。
二、关于违规分配、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781.91万元问题的处理
(一)管理费支出不合规572.05万元。
1.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6年超预算支出123.13万元,其中人员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两者合计超预算102.22万元。超预算支出的主要资金来源是直接收取的宁波市建设委员会的对外房屋出租收入121.70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第三十四条“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管理费用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公积金中心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的规定。同时,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让其房屋承租单位直接将租金交付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做法不符合《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5号令)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你市应责成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予以纠正。
2.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仑分中心(以下简称北仑分中心)2006年将应专项用于住房公积金密码支取软件开发的5.58万元资金用于与该专项无关的慈善捐赠等支出。
上述做法,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第三十条“管理费用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是指公积金中心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的规定。你市应责成北仑分中心予以纠正。
3.其他部门挤占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443.34万元。其中,宁波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2000至2006年以房改经费的名义共挤占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435.41万元(其中2006年50.41万元),北仑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06年挤占北仑分中心管理费用7.93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的规定。你市应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中不得在列支其他单位经费。
(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慈溪分中心2006年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按住房公积金年增值收益的35%提取管理费用401.11万元。当年管理费用预算列支191.25万元,多计提管理费用209.86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的规定。你市应责成慈溪区财政局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纠正其违规行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和管理。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市应在2008年底前将本决定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我署。
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二○○八年六月四日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报告
审社报[2008]81号
被审计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
审计项目: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情况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计署派出审计组,自2007年10月15日至11月9日,对宁波市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重要问题追溯到了相关年度。审计工作得到了宁波市人民政府的重视及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审计涉及的各有关单位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署的责任是对此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2006年度,宁波市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为45.08万人;
当年缴存总额39.11亿元,提取总额25.72亿元,年末累计缴存余额83.57亿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宁波市人民政府重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采取了多种措施,在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监管,维护住房公积金安全完整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住房公积金运行基本符合规定,管理体制基本理顺;二是资金规模持续增长,控制风险能力提高,资金基本完全完整;三是2006年住房公积金审计调查揭示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纠正。但是,本次审计也发现住房公积金在归集、管理、使用中还存在一些违法违规问题和资金损失风险,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镇海分中心(原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镇海分中心)委托证券公司用住房公积金进行国债投资,有19998万元面临损失风险。
2000年10月至2004年7月,镇海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一证券)累计购买国债19998万元。在此期间,镇海分中心擅自与天一证券上海营业部签订了国债委托资产管理协议,要求天一证券作出保本承诺。其后上述国债被天一证券擅自质押。2006年7月天一证券被行政清算时,上述国债因被认定为委托理财项目无法追回。
对于存在损失风险的国债余额,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采取措施进行回收,确实难以收回的,由宁波市人民政府予以研究解决。
(二)违规分配、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781.91万元。
1.管理费支出不合规572.05万元。
(1)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6年超预算支出123.13万元,其中人员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两者合计超预算102.22万元。超预算支出的主要资金来源是直接收取的宁波市建设委员会的对外房屋出租收入121.70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第三十四条“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管理费用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公积金中心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的规定。同时,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让其房屋承租单位直接将租金交付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做法不符合《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5号令)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应责成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予以纠正。
(2)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仑分中心(以下简称北仑分中心)2006年将应专项用于住房公积金密码支取软件开发的5.58万元资金用于与该专项无关的慈善捐赠等支出。
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第三十条“管理费用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是指公积金中心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的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应责成北仑分中心予以纠正。
(3)其他部门挤占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443.34万元。其中,宁波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2000至2006年以房改经费的名义共挤占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435.41万元(其中2006年50.41万元),北仑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06年挤占北仑分中心管理费用7.93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的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应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中不得再列支其他单位经费。
2.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慈溪分中心2006年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按住房公积金年增值收益的35%提取管理费用401.11万元。当年管理费用预算支出191.25万元,多计提管理费用209.86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的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应责成慈溪区财政局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纠正其违规行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和管理。
(三)违规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885.22万元。
1.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仑分中心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鄞州分中心(以下简称鄞州分中心)超过当时政策规定的可贷额度发放贷款46笔1357.80万元,超额放贷362.82万元。其中: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放贷30笔820.70万元,超额放贷193.20万元;北仑分中心放贷12笔370.10万元,超额放贷127.62万元;鄞州分中心放贷4笔167万元,超额放贷42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宁波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宁波市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批复》(甬房委办〔2005〕35号)“同意最高贷款额度由原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的规定以及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仑分中心和鄞州分中心关于贷款额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2.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16笔贷款由于首付款比例不足等原因达不到发放贷款的条件,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规发放贷款,合计448.40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宁波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有关政策的批复》(甬房委办〔2004〕60号)“购买砖混结构和钢混结构的自住住房,首期付款额度分别不低于总房价的55%和40%,购置总价120万元以上(含)或单价8000元/Μ2以上(含)的自住住房,首期付款额度不低于总房价的50%”的规定。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虽在2005年1月上报宁波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要求调整市区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有关政策的报告》(要求将贷款购买上述两类房屋的首付比例分别调整为不低于40%和不低于30%)并得到了“原则同意,但要从严控制”的批示,但该文件是无文号的内部文件,且调整内容截至现场审计结束并未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对外公布,不能做为政策依据。
3.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鄞州分中心各有一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情况下,再次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合计重复贷款44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三条“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4.鄞州分中心有一人用同一房产先后两次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重复贷款30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规定。
对于上述违规发放的个人贷款,宁波市人民政府应责成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予以纠正,并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发放加强管理
(四)管理机构调整不到位。
1.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10月建立,2005年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29名委员组成,其中政府和专家代表14人,单位代表8人,工会和职工代表7人。
2.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但其副主任和副总经济师均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任命;日常行政管理、处级以下干部管理、党组织活动均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代管。
3.目前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8个分中心仍为独立的事业法人,分中心领导由各区(县、市)政府任命,单位管理费用预算报各区(县、市)财政局核定执行,住房公积金年度工资基数、缴存比例的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等政策规定由区(县、市)房委会确定后报区(县、市)政府批准实施。
4.部分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政策与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一致。2006年末,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限额为40万元,而鄞州分中心和镇海分中心为50万元,北仑分中心为60万元,上述3个分中心超出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额发放贷款972.4万元,其中鄞州分中心607万元,北仑分中心20万元,镇海分中心345.40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第二条“各省(区、市)要在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的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督促力度,协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加快机构归并工作的进程,完成调整工作。
(五)其他问题。
1.财政部门未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用于廉租住房资金。
(1)2006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缴宁波市财政局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收入1372万元,宁波市财政局当年实际安排廉租住房支出337万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全部来源于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宁波市财政局未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用于廉租住房资金。
(2)慈溪市财政局2006年以前未安排预算支出用于廉租住房资金,2007年虽有计划,截至审计结束时尚未拨款。
上述做法,不符合《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第120号令)第八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措施的原则,主要包括:(一)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三)社会捐赠的资金;(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的规定。
2.海曙区领取廉租住房补贴户七成以上未到市场租赁住房。
2006年海曙、江东和江北3区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户数686户,发放补贴188.1万元。审计抽查海曙区2006年12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发放情况,该区2006年12月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户数为278户,领取补贴共计7.53万元,其中仅74户向有关房管部门提供租房租赁合同,领取补贴3.95万元;未提供租房租赁合同户数为204户,占全部补贴户数的73.38%,领取补贴3.58万元,占该月全部补贴发放额的47.54%。根据海曙区房管部门掌握的情况,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有房户基本上没有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以上情况表明,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并没有得到改善,同时也不符合《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第120号令)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租赁住房”的规定。
3.住房发展基金挂帐1990.28万元。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1年初起根据财政部新发布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停止提取住房发展基金,本金挂帐,利息计入各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此之前已提取的“住房发展基金”计1990.28万元挂在“专项应付款”科目,至今未予清理。
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第33号)的规定,“专项应付款”只核算“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两项,上述“住房发展基金”不属于“专项应付款”核算范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尽快清理。
四、审计建议
(一)针对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机构调整后存在的未完全统一的问题,宁波市人民政府应严格按国家的规定,取消各分中心的法人资格,分中心主任由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聘任,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各分中心真正做到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二)针对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系统基础数据不准确,如2006末个人基本信息表(da_grjb)中有18708个身份证信息有误等问题,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鉴于各单位信息系统差异性较大,建议由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在准确理解现有政策和详细进行需求分析的基础上,完善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的完整性与正确性,堵塞重复缴存等漏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二○○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