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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关于加强县(市)区少体校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由市体育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县(市)区少体校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县(市)区少体校建设的若干意见

  体育是一个地区综合实力的象征,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进步中发挥着十分独特的作用。少体校是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摇篮,是体育事业的基石,它的建设与发展直接关系到当地体育事业的普及、提高以及竞技体育的兴衰成败。为全面加强各县(市)区少体校建设,夯实我市体育业余训练的基础,促进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推动我市竞技体育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继续保持在全省的领先地位,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颁发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体群字(1999)17号),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少体校承担着培养输送体育后备人才的任务,是竞技体育事业的基础。按照我国体育管理体制和我市竞技体育发展的需要,各县(市)区体育部门负责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和人才输送工作,为我市备战省运会、城运会提供体育后备人才支持。
  二、少体校由各县(市)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领导、共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少体校文化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少体校的体育训练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加强全市体育训练项目布局,保证训练规模。根据我市竞技体育事业发展的整体思路和总体要求,各县(市)区少体校至少开展三个运动项目,重点加强基础大项和多金牌项目。其中,田径为必须开展项目,另有一项为我市指定开展项目,自选项目视本地训练条件、传统优势开展一项以上(详见附表)。
  四、教练员是体育训练的主导力量。各县(市)区少体校所开展的各个训练项目均应配有1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教练员资格和任职条件。
  五、场馆设施是开展体育训练的必备条件。各县(市)区少体校要努力创造条件,保证训练工作的正常开展。所开展的项目均应有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依托在其他单位训练的,要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拥有场馆使用权,能满足训练的需要。
  六、系统训练是提高少体校办学质量的根本途径。集中管理的办学形式有利于保证运动员参训和训练时数,使系统训练得以实施。各县(市)区少体校要保证三集中(训练、学习、食宿)或二集中以上的在校运动员达60人以上,并有训练网点(传统校等)。
  七、必须保证少体校办学经费。少体校教职工工资由财政根据编制部门下达的编制数和人事部门核定的在职人员工资标准,安排相关的人员经费;在校生公用经费,比照当地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标准由财政部门在学校的部门预算中给予安排。各县(市)区应将少体校办学经费列入各地财政预算,并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各县(市)区运动员人均训练经费每年3000元以上。人均经费指专门用于运动员训练和比赛的伙食补贴、器材设施、参赛费用等,不含教练员、管理人员工资及补贴。各县(市)区少体校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物价指数,适当提高人均经费及运动员伙食标准。
  八、少体校必须严格执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集中学生进行文化学习的少体校实行“双学籍”,即录取学生时必须将其学籍转入少体校,同时保留原输送学校学籍;依附普通学校进行文化学习的学校,学生的学籍由依附学校进行管理。对不适合留在少体校继续进行专项运动训练的学生,应调整回原输送学校。同时,实施“体教结合”,各县(市)区应将少体校办学应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招生政策、教育经费、师资配备、教学管理等方面进行统筹考虑。
  九、各县(市)区少体校办学应按照我市培养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推动竞技体育健康发展的战略要求,努力提高训练水平,积极参加各级体育竞赛,并通过比赛检验训练工作的成效。所开展的项目每年必须参加全市少儿比赛,并根据需要承担代表福州市参加省赛的部分任务。各县(市)区运动员参加省赛、市赛的成绩今后将计入市运动会各县(市)区代表团总分。
  十、为鼓励基层少体校办学,由福州市体育局、福州市教育局联合制定《福州市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设立市级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并在经费上进行扶持。各县(市)区少体校所开展的项目,应加强各方面工作,积极创建市级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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