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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报批类减免税管理
  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企业所得税报批类的减免税,应在不超过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应享受减免税期限的起始年度内,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就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时限批准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年限。
  二、关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
  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向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三、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
  (一)已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当纳入正常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减免税要设置减免税管理台账(有条件的市县国家税务局应积极应用软件记帐),认真做好减免税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台账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时间、法人代表、联系电话、注册地、经营范围、投资规模、经营方式、经营年限、减免税审批时间、减免税性质、优惠年限、减免税金额、恢复缴税时间及减免税期限满后的纳税情况等。对台账及各类案卷资料要分类归档,妥善保管,以便上级领导机关抽查。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取得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纳税人的管理工作。对纳税人经营的项目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核实其实际经营的项目与申报减免税优惠的项目是否一致。对纳税人实际经营的项目与申报减免税优惠的项目不一致的,要立即终止纳税人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并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四、关于审批事项管理
  (一)对属于省局审批权限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仍暂继续委托各市县局受理审核并签注意见后报省局审批。
  (二)企业所得税事项的审批管理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各级国税机关应将企业所得税事项的审批工作内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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