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通化市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07年5月31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十八日
通化市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下简称工业用地出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区范围内工业用地(包括工业厂房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工业研发用地以及工业区内设置的必备的办公和生产生活辅助设施用地)出让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但以原有使用权为主进行翻、改、扩等建设工业项目或申请工业用地出让、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协议方式供应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供应。
二、工业用地出让与使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政府产业政策,遵循全面有偿、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不低于国家最低价标准和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合理用地的原则。
三、市政府负责新增工业用地统一征收和存量工业用地的统一收购,并统一对其进行通平开发。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区工业用地出让工作的组织实施,并由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交易中心具体承办。
市发改、城建、财政、环保、经贸、工业、农业、林业、监察等有关部门及东昌区政府、二道江区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分工合作的原则,与市国土资源部门搞好业务衔接,加强协作和监管,相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工业用地出让程序:
(一)编制、公布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
(二)土地征收征用、收购储备与通平开发;
(三)编制、报批确定出让方案;
(四)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五)编制出让文件;
(六)发布出让公告;
(七)竞买申请和资格审查;
(八)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实施;
(九)签订成交确认书,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文件,公布出让结果;
(十)竞得人办理具体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核准、环评等相关手续;
(十一)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出让成交价款,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十二)验收、办理土地登记,资料归档。
五、每年第四季度,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发改、经贸、城建、环保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同时在土地市场网等媒体上向社会予以公布。
六、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工业用地计划和土地征收、收购及市场需求情况,会同市城建、发改、环保等相关部门适时编制工业用地宗地出让方案。
市城建、发改、环保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初步的城市规划设计条件、产业准入和环保要求等综合条件。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对选址地块进行权属审核、委托测绘和评估基础上编制具体地块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经会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七、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新增工业用地出让收入包括征地过程中所发生的征地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政府土地纯收益3个组成部分。其中,征地成本包括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宗地规划设计费、土地房屋评估费、贷款利息及有关其他费用;土地前期开发成本是指“七通一平”(通路、通电、通讯、通供水、通排水、通气、通热及宗地内土地平整)或以下开发程度所发生的费用和征地管理费、用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等;政府土地纯收益为出让价格中减去征地成本和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后的剩余部分。
存量工业用地价格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拆迁补偿费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及贷款利息、政府土地纯收益。
八、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及时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待中标人或竞得人交付部分成交价款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文件,同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向社会公布。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依据确定的土地使用综合条件,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应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6个月内,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有关投资和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和出让文件中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规划设计条件等土地使用综合条件,办理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十、中标人或竞得人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工业项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审批、核准和备案后,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或竞得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并经市财政部门核准确认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经验收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十一、中标人或竞得人拟在竞得土地后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竞买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二、工业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对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工业用地综合条件使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重新组织出让。
转让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综合条件。如需改变,应申请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
十三、实行工业和经营性用地预申请制度。为充分了解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安排供地规模和编制供地计划,拟用地单位或个人需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对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单位或个人有使用意向的,也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支付一定的预付款,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市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地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如竞买成交,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如未竞买成功,预付款及时退还预申请人,预付款不计利息。
十四、建立土地储备基金专户,列出专门款项用于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和收购存量国有土地。工业和经营性用地预申请的预付款直接缴入储备基金专户,可先行用于政府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存量土地收购。土地征收和收购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拨付给市国土资源部门使用,对于使用其他贷款等资金征收或收购土地的,市财政部门及时做好成本返还工作。
十五、非政府财政投资的仓储物流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用地等其他产业用地,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租赁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使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进行工业项目建设的,参照本实施意见操作。
十六、各县(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工业用地出让意见或办法。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