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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商品展销会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商品展销会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0项;
  (二)《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1997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7号)第  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举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具有相应的措施和制度。

  五、申请材料
  (一)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申请书(原件1份);
  (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商品展销会登记申请书》,可在各工商分局免费领取或在深圳红盾信息网(http://www.szrt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辖区各工商分局负责受理辖区内消费品类展销会登记;
  (二)注册分局负责受理特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展销会登记。宝安分局、龙岗分局负责受理辖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展销会登记。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消费品展销会由辖区各工商分局负责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二)特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展销会由注册分局负责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宝安分局、龙岗分局负责核发辖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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