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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调整海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精神,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1.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 元养老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42元退职生活费。
  2.按缴费每满1年(含视同缴费的实际工作年限,不含按从事特殊工种规定折算的工龄)每月补助1元的标准,对企业退休(职)人员增加养老金。
  (二)特殊调整。
  在上述调整基础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企业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退休人员、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及已退休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上述退休人员如身份重复的,按一种身份增加养老金。
  二、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对支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确有困难的市、县,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农垦系统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的缺口要如实向中央有关部委反映并申请补助,在中央补助资金未到位前,由农垦和省本级养老保险基金或他项资金各负担50%。2005—2007年农垦调标已由农垦总局和省本级养老保险基金各垫付一半的资金按上述原则列支,并作相关帐务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尽快发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市、县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在2008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支付能力。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的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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