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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颍河颍汝干渠石梁河小洪河及清潩河清泥河下游排污口截流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颍河颍汝干渠石梁河小洪河及清潩河清泥河下游排污口截流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许昌市颍河颍汝干渠石梁河小洪河及清潩河清泥河下游排污口截流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巩固市区内河治理成果,建设覆盖城乡的碧水蓝天,全面提升我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20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水责任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许政办(2007)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颍河、颍汝干渠、石梁河、小洪河及清潩河、清泥河下游排污口截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排污口基本情况
  颍河、颍汝干渠、石梁河、小洪河及清潩河、清泥河下游等6条河流共有110个排污口。
  (一)颍河(14个)
  1.襄城县(8个)
  (1)颍河桥南岸东侧50米处1个厕所排污口。
  (2)颍河桥南岸西侧200米处1个厕所排污口、1个门面房生活污水排污口、1个浴池排污口。
  (3)颍河桥北岸西侧50米处1个厕所排污口、500米处1个饭店排污口和1个简易厕所排污口。
  (4)颍河桥北岸西侧侯庄村1个旱厕(有化粪池)排污口。
  2.禹州市(6个)(1)颍河东岸蔡庄1个工业废水排污口。包括训修发制品公司、恒慧发制品公司、鑫旭发制品公司所排污水。
  (2)铁路桥下河东侧的泰龙发制品公司排污口。
  (3)通过小河水库汇入颍河的鸿源档发厂排污口。
  (4)铁路桥下河东侧的禹雪面粉厂排污口。
  (5)河西桥北1500米处钧迪陶瓷有限公司排污口。
  (6)东十里村河南岸东南综合排污口。包括鑫源档发厂、宏兴档发厂和居民生活污水。
  (二)颍汝干渠(45个)
  1.襄城县(2个)
  (1)许南路东侧大庙村北文化河渔业养殖户排污口。
  (2)许南路西侧库庄一中生活污水入文化河排污口。
  2.许昌县负责(31个)
  (1)长店桥东120米处河北岸县二高老排污口。
  (2)许禹高速路桥东50米处河边农家院排污口。
  (3)任庄桥东北岸60米处县二高及长店村生活污水排放口。
  (4)任庄闸东10米处路北雨水口自然沟排污水(任庄)。
  (5)郭庄村桥北侧西岸1个排污口。
  (6)大罗庄桥南30米处西岸1个学校排污口。
  (7)大罗庄桥南西岸1个村庄排污口。
  (8)大罗庄桥北西岸小饭店门前1个排污口。
  (9)利顺达纸业公司南围墙、东围墙各1个排污口。
  (10)王岗村腐竹厂(原制浆厂)1个排污口。
  (11)陈湖桥南西岸村民1个排污口。(12)陈湖桥北西岸1个排污沟。(13)北付庄村东、西岸各1个排污口。(14)蔡庄桥北付庄桥河西岸南侧3个、东侧1个生活污水排污口。
  (15)蔡庄桥北河西岸500米处5个生活污水、1个腐竹废水排污口。
  (16)蔡庄桥北河东岸500米处4个生活污水排污口。
  (17)小铁路桥铁路南东岸10米处豆腐皮厂排污口。
  (18)飞达纸业公司排污口。
  3.魏都区(12个)
  (1)庞庄桥北岸东、西各1个雨污合流排污口。
  (2)许禹桥北100米西岸雨污合流排污口。
  (3)付庄桥西北角1个排污口。
  (4)郭庄村南侧西岸2个排污口。
  (5)付夏齐村5个排污口。
  (6)大罗庄桥南30米处东岸胜利饭店1个排污口。
  (三)石梁河(29个)
  1.长葛市(3个)
  (1)石梁河支流胜天湖河西岸石固镇卫生院南200米处路边沟,排放生活污水。
  (2)石固镇南站石梁河桥北头东侧路边沟,排放镇区生活污水。
  (3)长葛市宏兴淀粉厂(排查时处于停产状态)排污口。
  2.禹州市(26个)
  (1)山货乡2个:①山货乡十字街向西500米河东岸,鹏飞制革厂工业废水排污口。②山货乡村南河北岸的雨水及生活污水排污口。
  (2)郭连乡8个:主要是生活污水及家庭内部加工红薯制品废水排污口,涉及村庄有:富村、张涧、寇寨、郭东、郭西、孟坡、武庄、课张等。
  (3)古城镇11个:主要是平禹煤电新峰一矿生产废水排污口(2个排污口,水量较大),陈庄、岗王(3个自然村)、桐树张(2个自然村)、长庄(2个自然村)、关庄、小靳庄等生活污水和家庭内部加工红薯制品废水排污口。
  (4)朱阁乡5个:马场(3个自然村)、北吓庄、郑湾村的生活污水和家庭内部加工红薯制品废水排污口。
  (四)小洪河(共7个)
  1.长葛市(2个)
  (1)赵庄桥北100米处河西岸(水沟)生活污水口。
  (2)杨寨桥南200米处河西岸白寨制革园区工业废水排污口。
  2.东城区(4个)
  (1)高速公路引线排水沟(高速饭店后排水沟)。
  (2)311国道北石化加油站后河西岸雨水拱涵排污口。
  (3)河西岸邓庄浴池排污口。
  (4)邓庄桥南河西岸排污口(与华龙方便面厂为同一排污口)。
  3.许昌县(1个)
  邓庄桥南河西岸华龙方便面厂排污口。
  (五)清潩河(2个,许昌县负责)
  1.学院路清潩河桥北河西岸10米处排污口(时排时不排)。2.蒋官池桥南1000米处雨水口(非雨天排水)。
  (六)清泥河(13个)
  1.经济开发区(3个)(1)经济开发区新桥东河北岸30米处生活污水口。(2)经济开发区新桥东河南岸10米处生活污水口。(3)许繁路桥南河东岸20米处生活污水口。2.许昌县(10个)(1)碾桥东600米处河南岸河南一林纸业有限公司新厂排污口。
  (2)碾桥东10米处河南岸许昌华泰发制品厂排污口。
  (3)碾桥西150米处河北岸许昌宇麒发制品有限公司排污口。
  (4)碾桥东30米处河北岸许昌毓秀发制品有限公司排污口。
  (5)碾桥东150米处河北岸中广合金制品厂排污口。
  (6)碾桥东200米处河北岸许昌县远东塑料颗粒厂排污口。
  (7)碾桥东3米处河北岸排污口。
  (8)寇庄村西河北生活污水排污口。
  (9)赵庄桥头北河西10米处排污口。
  (10)高速路桥下雨水排放口(非雨天排水)。
  二、指导意见
  (一)对颍河、颍汝干渠按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管理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许昌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豫政文(2003)10号)要求,对颍河、颍汝干渠及向颍汝干渠汇水的文化河、运粮河等河流,按照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规定进行管理,依法关闭、拆除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经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仍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或关闭,确保责任断面水质达到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
  (二)对石梁河、小洪河、及清潩河、清泥河下游排污口实施综合整治
  实施综合整治的总体要求是确保出境水责任断面达标。有条件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应进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封堵排污口。不能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应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综合利用,不得排入河道;或者进行深度处理,做到达标排放。
  (三)按排水性质分类施治
  1.工业废水。禹州市、许昌县政府要引导现有布局分散、向河道直接排污的发制品、“三粉”加工、腐竹加工等企业向工业聚集区集中,实行生产相对集中,污染集中控制,做到达标排放。相关工作任务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
  2.生活污水。村庄、学校、饮食服务等单位的生活污水,各级政府要建设污水处理系统,经处理后的废水用于农灌,非农灌季节用罐车将污水送至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不得排入地表水体;对不具备集中生产条件的“三粉”加工、腐竹加工等家庭作坊产生的废水,与生活污水一并处理。相关工作任务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对辖区内的排污口进行排查,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截流工作方案,于12月20日前报市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属地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及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建立、健全领导组织,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资金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二)强化督察。各县(市、区)政府及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每半月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一次截流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派出督查组每个月进行一次全面督查。
  (三)严格监管。分阶段截流或整治工作完成后,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市建委、环保局等部门,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验收。市水利局、环保局要严格对沿河新建排污口的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排水口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市环保局要进一步调整优化各县(市、区)出境水责任断面标准,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地方,按照出境水责任断面与财政挂钩制度进行处罚。
  (四)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截污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及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要按照《许昌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并在创建新闻发布会上作表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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