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
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精神,为实施财政“两项改革”的需要,促进我省公路交通和邮政通信建设事业的发展,现就加强公路建设基金和邮电附加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与中央基金项目名称相一致,将我省出台的交通设施建设费、新车交通建设费改为公路建设基金;将地方通信发展基金改为邮电附加费。
二、规范后的公路建设基金和邮电附加费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办法和使用方向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公路建设基金和邮电附加费属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