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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现方便农民消费、保障消费安全、不断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生产生活需要的民心工程,也是我市加快流通产业发展试点城市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鼓励企业以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快速发展乡村零售网络,构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切实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商建〔2007〕3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161号)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2007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提高农村流通现代化水平,更好地为“三农”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重点抓好日用消费品农家店和配送中心的建设,发展新亮点,扩大农家店在乡镇、建制村的覆盖面。注重提升质量,在确保完成数量的前提下,把工作重点由建设转向管理、由数量转向质量、由速度转向效益,不断加强项目验收和动态管理,确保项目质量。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12个县(市、区)全面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今年完成建设400个“农家店”的任务,到年底全市累计建设1000个以上“农家店”,“农家店”覆盖全市所有乡镇和50%的建制村,农资农家店的比例2005一2007年3年累计不超过农家店总数的30%。
    三、工作要求
    (一)发展连锁经营。发展一批适应农村消费新潮流的耐用消费品流通龙头企业,培育1一2家具有多个品牌产品区域总经销、总代理权,经营品种、规格齐全,直营和加盟连锁经营家电或摩托车等耐用消费品“农家店”100个以上的龙头企业。在进一步发挥社会商业和供销社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邮政部门网点和配送的优势,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开辟新的农村流通渠道。
    (二)完善服务功能。“农家店”要适应农村生产、生活、文化需求的变化趋势,针对不同消费能力、消费习俗,充实扩大经营品种和经营规模,有的放矢地增加配套服务项目,并提供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扶持发展专业产销协会和农村经纪人,完善推广村会协作搞活农产品产销的做法,增加农产品收购服务功能,为农民提供服务,减少生产的盲目性。
    (三)建立信息体系。积极参与商务部“新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工程建设,在县、乡、村三级建立商务信息服务站点,设立村级流通信息员,为农民查询和发布农产品流通信息服务。
    (四)提高商品质量。承办企业应不断提高对“农家店”的统一配送率,指导“农家店”对统一配送之外进货的商品建立规范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农家店”要杜绝销售来路不明和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商品。
    (五)规范农村市场。要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努力创造有利于农村消费的环境条件。积极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改变农民的消费倾向和消费方式。
    (六)加强管理工作
    1.建立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本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的组织协调机构,制定建设规划和相应的工作方案,明确乡(镇)政府和各部门工作责任。
    2.保证建设质量。各县(市、区)经贸部门要全面了解承办企业的经营、诚信、实力等情况,对承办的龙头企业加强指导,督促其按照商务部颁发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建设农村网点。
    3.做好检查监督。各县(市、区)经贸部门牵头适时组织对承办企业所建“农家店”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条件的要上报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报请省经贸委取消其承办资格。
    4.加强验收工作。根据商务部“坚持由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验收,不得违规下放验收权限”的要求,由市经贸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成立验收小组,严格按标准进行实地核查验收。在市验收组验收之前,各县(市、区)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验,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对经营面积、商品种类、配送率达不到标准,未实行明码标价、开架售货或计量器具不准确等情况,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判定为合格项目。
    5.健全统计报告制度。各县(市、区)经贸部门要及时通过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填报有关情况,并督促承办企业按规定填报有关数据。
    6.强化舆论宣传。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宣传“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先进典型及取得的成效,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职责分工
    (一)市经贸委牵头制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方案,检查、督促工作计划的落实,会同市财政局、工商局、国土局、交通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部门等单位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负责向省经贸委上报我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任务,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对配送中心和“农家店”进行验收。
    (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国家、省级、市级配套补助资金,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承办企业。
    (三)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烟草专卖局、国土局、建设局负责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加强监管,规范“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的经营行为。
    (四)市经贸委、供销社、邮政局负责组织本系统、本行业企业积极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
    五、配套政策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除国家和省上补助外,2007年市财政安排配套补助资金50万元,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安排配套资金。
    (二)为企业注册登记提供方便。工商部门为涉农企业提供企业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为承办企业提供无偿登记代理服务,并建立直接挂钩联系和跟踪服务机制。对龙头企业在乡(镇)、村的直营店,可由县(市、区)工商局统一办理注册登记和企业年检。对乡(镇)、村新开办的“农家店”办理注册登记免收登记费,第一年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第二年减半征收。对边远农村的连锁分店和企业实行现场验照。加盟店与承办企业签订加盟连锁合同,到当地工商所办理备案登记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予以办理。
    (三)支持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对承办企业及其“农家店”申请经营烟草、书刊、化肥、农药、种子、邮政和电信代办等经营业务,各有关行政许可部门依法予以支持。允许承办企业及其“农家店”申请经营药品(乙类非处方药),其经营的药品可委托当地药品批发或连锁企业配送。
    (四)落实税收征管政策。对营业额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农家店”,如无证据核实其计税所得的,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支持承办企业开展农产品经营。承办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市内购进农产品,可按企业出具的收购发票,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抵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的,鼓励其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五)依法保障承办企业合理用地。各县(市、区)政府对承办企业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用地,可按仓储用地政策,实行协议出让。各地为实施城市城镇规划对承办企业原有商业或仓储业设施进行拆迁,应严格按拆迁法规规定给予补偿。
    (六)支持承办企业信息化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支持承办企业信息化建设,倾斜安排补助资金。承办企业构建信息化系统,随计算机一并购进的软件,计入固定资产;单独购置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对先进典型单位和个人,市里将适时予以表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后,各县(市、区)要及时做好总结工作。市经贸委牵头会同市直相关部门于2008年初对各地工作进行检查,并将全市工作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和省经贸委。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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