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党的十二大提出的集中资金进行重点建设的方针,正在贯彻执行。经过全党同志和广大职工的努力,各方面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整个国民经济形势是好的。但是,应当指出,一九八二年下半年以来,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出现了两股严重危害国民经济发展的歪风:不少地区和企事业单位违反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规定,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基本建设单位乱摊派费用,甚至敲诈勒索,已经发展到不能容忍的地步。不坚决刹住这两股歪风,任其发展,就会造成工业生产成本普遍上升,基本建设工程造价不断提高,严重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和增加国家财政支出 ,分散和转移国家财力、 物力。并且还会造成轮番涨价,把整个物价哄抬起来, 使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和经济犯罪活动继续发展, 搞乱计划经济,破坏重点建设,损害群众利益。
各级领导同志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两股歪风是不顾及国家利益,不顾全大局,从本部门、小单位和个人利益出发,党性不纯、党风不正的表现,是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必须坚决加以制止。
为了集中财力、物力,保证重点建设,严格执行党纪政纪,坚决刹住这两股歪风,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的钢材、生铁、水泥、木材、煤炭等国家定价的生产资料,不论是计划内生产的, 还是计划外生产的, 或者是超产的,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巧立名目,擅自加价和加收费用,或者用集资、联营分利的名义和“两厢情愿”的方式,向用户加收价款的,其加收部分应立即取消。有关单位作出的擅自加价的规定和在这一基础上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改按国家定价执行。
目前,有些生产资料的价格确实偏低,需要逐步进行调整。但是,应由国家通盘考虑决定,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提价。
二、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由负责同志亲自动手,组织所属企业,首先对今年一月一日以来钢材、生铁、水泥、木材、煤炭等原材料和燃料价格,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属超越物价管理权限,擅自提价或变相涨价和加收费用的,非法收入一律没收,其中,30%上缴地方财政,70%以“非法提价没收收入”上缴中央金库。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要做出检查,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严重违法的要给予法律制裁。隐瞒不报和拒不上缴非法收入的,要加重处分。使用单位应将高价购买的物资品种、价格和供货单位,进行清理上报。检查和处理情况,要在今年九月底前向国务院报告,有关党员违反纪律的情况,要向中央纪委报告。
三、各省、市、自治区要对批准的钢材临时价格进行一次整顿,凡违反正常经营、保本微利(成本利润率不超过5%)原则,制定过高临时价格的,要立即降到上述规定水平。国家物价局一九八一年价字103号文件关于地方临时出厂价的规定,立即停止执行,由国务院制定新的办法。各钢铁企业在国家批准的自销范围内,产品价格只能在5%限度内向上浮动,不得超过。
四、对于各单位从建设工程中收取的各种费用, 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凡是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自行规定或强索的各种费用,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一律取消,各级建设银行、各建设单位要坚决拒绝付款。国务院以及国家计委、原国家建委、财政部、中国建设银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家计委负责组织力量进行清理,于今年九月底以前提出整顿意见,报国务院审定。
五、由国家经委牵头,会同国家计委、国家审计署、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力量对各地区、各部门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所属企业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制止乱涨价、乱摊派,是关系到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大事。各级党委、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排除阻力,切实把这件事情抓紧抓好。各级党的纪律检查部门,要把贯彻执行集中资金进行重点建设的方针,稳定经济,制止乱涨价、乱摊派的歪风,作为当前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对这方面的违纪案件抓紧查处。对严重违法乱纪的党员、干部,必须严肃处理,该处分的处分,该撤职的撤职,该法办的法办,决不能纵容姑息。对袒护包庇者,要追究责任。
上述通知,要立即传达到有关部门和企业,保证坚决贯彻执行,务必在七月十五日前刹住乱涨价、乱摊派这两股歪风。逾期不改的,要从重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