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各口岸药检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最近我部以(87)卫药字第34号发出“关于对进口药品实行许可证的通知”,因考虑到药材出口国多是以农副产品对待,有的还是以香料在国际上进行贸易,没有固定厂商等具体情况,为此,对进口药材不实行“许可证”制度。特此函复。
卫生部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