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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市政府办事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对市政府法制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调研,编制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规划纲要和年度计划草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统筹规划市政府的立法工作,拟定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审查修改和协调论证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清理、编纂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研究国家和省发送市政府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办理政府规章的上报备案工作;承办市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措施的事前审查、备案审查,承办上述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负责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和执法证件的颁发。
  (五)负责全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查、认定;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确认工作和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检查;协调部门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的行政争议。
  (六)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行政执法错案的立案审核、认定;对错案认定及其责任不服而提出的复核申请提出处理建议;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七)办理市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受市政府委托参加行政诉讼,负责市级行政赔偿的协调工作。
  (八)负责市政府法制咨询委员会的具体事务工作,组织法律顾问承办市政府的法律咨询事务;对市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和签订合同进行法律论证,并代理市政府其他法律事务;
  (九)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监督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十)组织开展政府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培训政府法制工作干部,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协调济南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工作,指导市经济法和行政法研究会的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设5个职能处(室)。
  (一)秘书处(人事处)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的文秘、信息、宣传、接待、财务、政务督查、档案、人事和后勤等工作;负责市政府法制建设情况的调研、综合分析;负责市政府依法行政和年度立法工作安排;负责政府规章的发布和上报备案工作;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法制工作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开展政府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汇总编纂、发行工作;组织政府规章标准外文文本的翻译与审定;负责市政府法制咨询委员会的具体事务工作。
  (二)法规处
  具体承办市政府的立法工作;拟定有关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承办有关市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起草工作;组织立法听证工作;研究并汇总上报发送市政府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协调处
  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本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查、认定;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确认和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检查;协调部门之间的行政争议;负责行政执法错案的处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和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负责本市行政执法情况的统计工作。
  (四)复议应诉处(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办理由市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受市政府委托承担行政案件的应诉工作;负责市级行政赔偿的认定及有关协调工作;对全市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进行指导;负责行政复议应诉人员培训和复议人员资格证书的办理工作。
  (五)规范性文件审查处
  负责对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并提出法律和技术性意见;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办理复议机构提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事项,查处违反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配行政编制23人,工勤人员编制2人,机关编制总额25人。领导职数配主任1人,副主任2人;处长5人,副处长3人。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领导人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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