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我市2006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支出水平、就业状况与就业人口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及居民消费品价格水平预测,经研究决定,2007年至2008年度我市城区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3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8元;四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4元。? 此标准的执行时间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