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进入夏季以来,我国部分省市和地区出现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对我国生猪养殖带来了风险。本市正处于高热高湿的黄梅季节,是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最易发生的季节,为有效防止各类动物传染病的发生,维护本市畜牧业生产健康稳定,现就加强本市夏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畜禽饲养管理
饲养管理是预防疾病最重要、最根本的措施之一。在高温高湿季节,各种病原微生物容易孳生和繁殖,加上高温引起的各种热应激反应,容易诱发各种畜禽疾病。因此,各区县动物防疫部门要积极指导畜禽养殖场、专业养殖户和农村散养户,切实做好夏季畜禽的饲养管理。一是要搞好饲养环境卫生,适当增加打扫次数,保持养殖环境清洁;二是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持棚舍通风换气和空气正常流通;三是要适当减少饲养密度,保证畜禽正常活动空间;四是要采用合理的饲养方式,尽量采取全进全出的饲养模式;五是要实行严格的隔离封锁制度,畜禽棚舍实行专人专舍管理,严禁相互串舍,严禁非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
二、合理调配畜禽营养
在高温季节,畜禽采食量随环境温度升高会有所下降,因此,要合理配制夏季高温用的日粮和饲料添加剂,以保证畜禽每日营养的正常摄取量。可以适当降低高纤维原料配比,增加饲料中粗蛋白含量,适当增加维生素含量,以提高畜禽的抵抗力,可以适当投放一定量的青饲料,提高畜禽的食欲和抗应激能力,同时增加畜禽饮用水供应,保证饮用水卫生。
三、积极开展消毒灭原
夏季高温季节是消毒灭原工作最有利的时机,抓住这段时间集中消毒,对做好全年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至关重要。各类畜禽养殖场户、专业养殖户等单位是开展夏季消毒灭原工作的责任主体,务必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夏季消毒工作。要建立严格的消毒制度,坚持定期消毒和突击消毒相结合,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消毒,消毒前要保持棚舍等场所的清洁卫生,实行先清洁后消毒的方式,保持消毒池内药液的有效浓度,并视雨后或暴晒情况及时补足药量,确保消毒效果,有效杀灭环境中的病原体,切断传播途径,预防或阻止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确保消毒工作起到实际效果。
四、切实加强饲料管理
在高温、高湿期间,自配饲料或购入的饲料放置过久或饲喂时在料槽中放置时间过长均会引起饲料发酵变质,甚至出现霉变,影响禽畜健康。养殖场(户)应加强饲料管理,防止饲料变质,每次配料或购买饲料时,以一周左右用完为宜,在饲喂时应少量多次,采用湿拌粉料的更应少喂勤添,一旦发现饲料霉变,应立即停止使用,更换饲料。
五、积极应对自然灾害对畜禽养殖带来的危害
夏季是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的高发季节,除了对禽畜棚舍造成损坏外,大量的雨水极易造成畜禽粪便随地流淌,污染环境,并造成蚊蝇孳生,引发畜禽饮水及环境污染,增加了疾病发生的风险。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根据天气变化及灾害性天气的预警要求,加固棚舍,及时清理禽畜粪便,加大灭蚊、蝇、鼠力度,各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日常督查,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六、采取综合措施,切实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一)、突出抓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各区县在继续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的同时,要抓紧开展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工作。目前,我办向农业部申请调拨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正陆续到位,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免疫程序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免疫工作,优先对种猪和母猪开展免疫、再逐步扩展到其它生猪,最终达到全面免疫。各级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免疫工作的指导,了解免疫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以求尽早解决。免疫结束后,要及时开展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抗体监测工作。
(二)、切实加大生猪检疫监管工作力度。当前生猪市场行情较好,生猪大范围长途调运频繁。各区县要切实加大检疫监管力度,防止染疫生猪进入流通环节。一是要规范生猪产地检疫,严格做到到场、踏棚实施检疫;二是要加强生猪屠宰检疫,严格做到凭证入场、同步检疫;三是要加强道口检查,加大查证验物力度,并对车辆进行彻底消毒。四是切实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病死猪坚决采取“四不准一处理”处置措施,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对死猪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五是要强化监督检查,要重点开展对生猪养殖、运输和屠宰等环节的检查,严禁运输、加工和经营病死生猪及其产品,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强化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各项准备。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防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和应急工作程序,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要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一旦发生疫情,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及受威胁区,对疫区实施严格封锁,停止交易,严禁生猪及其相关产品流出疫区,坚决控制疫情。
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事关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事关畜产品消费安全,事关市场稳定和城市公共安全,各区县一定要高度重视夏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各项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
200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