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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草案)》的通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下发的《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藏政发〔2007〕56号),使广大城镇居民了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积极申请参保,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制订的《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宣传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宣传工作方案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  财政厅  教育厅:
  今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下发了《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藏政发〔2007〕56号)。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180号)要求,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责任
  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白玛才旺为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孙国君、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领导为副组长,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宣传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白玛才旺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孙 国 君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姚 瑞 峰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厅长
        艾 俊 涛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旺   堆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蔡 宜 田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成  员:马 效 生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办公室主任
        冯 学 礼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法规处处长
        尹 分 水  自治区财政厅社保处处长
        欧   珠  自治区教育厅计财处调研员
        赵 云 华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劳资处处长
        胡 迎 红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社保处副处长
        黄 世 鸿  自治区社保局副局长
        蔡 大 勇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办公室副主任
        多吉朗杰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法规处副处长
        王 跃 进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办公室调研员
  二、活动主要内容
  (一)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协调组织自治区财政厅社保处、自治区社保局、拉萨市劳动保障局在拉萨各主要街道设点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政策。
  (二)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在各高等院校和中小学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政策宣传(发放宣传提纲)。
  (三)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联合召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场新闻发布会。
  (四)各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宣传活动由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具体工作职责
  (一)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负责综合协调、宣传提纲的编印工作和与有关新闻单位的联络。
  (二)自治区财政厅解决宣传工作所需要的相关经费(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提出经费预算计划)。
  (三)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在各高等院校和中小学校发放《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宣传提纲》。
  (四)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办公室负责专场新闻发布会具体工作,并负责起草新闻发言稿。
  (五)《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宣传提纲》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法规处起草,社会保险处配合。
  四、活动时间安排
  (一)9月20日一26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组织自治区社保局和各地(市)劳动保障局设点开展宣传咨询活动。
  (二)9月24日左右,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在拉萨的各高等院校和中小学校发放《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宣传提纲》。
  (三)9月24日左右,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召开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专场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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