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本市相关报纸期刊主管、主办和出版单位:

  

  现将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4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你们。请按照《规定》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报刊出版单位规范采编流程,并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要建立健全虚假失实报道责任追究制度,对蓄意炒作虚假新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要追究新闻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切实承担起管导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

  

  报刊出版单位要认真开展“严防虚假报道”的专项学习,对所有采编人员进行采编业务、法律法规专题培训;要制定和完善本单位新闻采编规范,建立健全内部防范虚假新闻的长效管理机制,严格执行纠错、更正和责任追究制度。各报刊出版单位要在本报(刊、网站)固定位置公布虚假失实报道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及时作出处理。

  

  我局将在2012年3月,对本市报刊出版单位贯彻落实《规定》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报刊出版单位做好防范虚假失实报道工作,杜绝虚假新闻,提高上海新闻媒体的公信力。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