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设局(建委),有关企业:
为提高建筑农民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加快建筑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步伐,促进建筑业健康和谐发展,现就加快推进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以下简称业余学校)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速度
在抓好试点的同时,加快创建速度,扩大创建范围,凡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新、改、扩建工程,必须创建业余学校。在建工程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创建工作,新开工建设工程在进场搭建临设的同时,按要求创建业余学校,并在开工15日内正式开课。 从2008年7月1日起,创建范围扩展为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条件较好的地区,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扩大创建范围。其它专业工程,可参照此规定,开展创建工作。
二、明确办学职责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业余学校由项目总承包单位主办,建设单位和分包单位协办。其中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可由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联合办学。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业余学校实施统一组织管理,负责购建学校运行所必备的硬件设施,调配师资力量,并根据分包单位的建议,结合从业人员实际,编制教学计划。在学校正式开课前,应将办校情况报具有工程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开课后,应做好培训记录及其归档工作,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分包单位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提出本单位需培训的内容和时间要求,做好听课人员的组织工作,保证农民工参加培训的时间和效果。项目经理是学校的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合理安排工期,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确保学校良好运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管辖权限,对学校的创办、运行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总承包单位对教学计划的落实情况,培训记录的填写情况,以及分包单位对听课人员的组织及考勤情况。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业余学校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力度,将业余学校的创建及运行情况,作为企业日常检查和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作为企业及项目经理评优、标准化工地和优良工程申报的必备条件。在企业参加动态考核、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时,将业余学校创建情况作为考核其业绩和人员的内容。
凡不按规定创建业余学校或不认真组织办校的,将列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质量、文明施工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予以通报批评。上述企业不得参与各类先进单位的评选,建筑工地不得参与“标准化工地”的评选,工程项目不得参与优良工程的评选,个人不得参与“优秀项目经理”的评选。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