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 《江门市预防与控制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江门市预防与控制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工作方案
? 为有效预防与控制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平安江门,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精神卫生工作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机制和以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医疗机构为骨干、村委会(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精神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康复及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积极开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完善精神疾病患者监护网络;将防控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早康复”,有效预防和控制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普及宣传精神卫生知识,提高群众精神卫生知识水平;开展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遏制精神疾病患病率上升趋势。宣传精神疾病系统治疗的重要性,提高治疗率。
(二)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区政府对本辖区的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防控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单位及团体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和落实各项预防和控制措施,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单位分级负责辖区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加强社区监护,单位和个人发现精神疾病患者有危害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可以制止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可以将患者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治疗。
(三)依法管理、依靠科学。实施科学防控,加强科研技术指导,实现防控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严格执行有关精神疾病管理的法律法规,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报告、康复和治疗工作实行依法管理。
三、组织管理
建立市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全市精神卫生工作的重大问题,制定全市精神卫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联席会议由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法制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老龄委和各市、区卫生局等部门单位组成。市卫生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
各市、区也要相应成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辖区内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协调工作。各镇(街道)、村委会(社区)要落实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卫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全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和指导实施;负责组织精神疾病信息监测与管理,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对精神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承担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救治任务,做好对社区重性精神病人监管的康复技术指导与培训;负责精神卫生专业机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对医疗卫生人员及其各类从事精神病防治科研、宣传教育和管理人员精神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科学研究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推进医院-社区一体化建设,积极探索“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疾病治疗康复模式,提高精神病患者的社会适应能力;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心理干预工作;配合公安、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流浪的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工作;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宣传部门要参与研究制定全市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有关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指导有关宣传、新闻机构,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督促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将精神卫生知识内容列入日常宣传工作计划,并进行检查督导,提高人民群众的精神健康水平,消除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
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并负责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教育部门负责在全市各类学校开展精神卫生知识教育,并纳入学校的教学计划。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病患者未成年子女给予减免学杂费。
科技部门负责将精神疾病重点科研项目优先列入市级科技攻关支持范围,把精神卫生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
公安部门要将精神卫生知识纳入对社区民警的岗位培训内容;重点掌握辖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情况,落实日常监管和控制措施;依法做好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收送工作。对街头流浪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实行属地管理,由案发地派出所强制送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治疗。
民政部门负责对因精神病致贫、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精神病患者给予生活救济。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病患者未成年子女给予生活救助。在推进社区建设过程中应支持协助做好精神病的防治工作,会同教育部门共同落实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病患者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公安部门强制收送的街头流浪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提供救助。
司法部门要协调、指导精神疾病鉴定机构规范开展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法医鉴定工作。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司法援助。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和完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政策;做好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格认证工作,规范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制度。
财政部门要根据精神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将精神病防治经费列入卫生部门预算,明确经费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经费使用绩效评估工作;配合发展改革、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全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精神病防治工作人员奖惩政策。落实无经济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和街头流浪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的医疗救治费用。
人事部门要检查和指导卫生、劳动、民政等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心理治疗与咨询、社会工作者专业职称资格管理,加强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培养和引进,扩大队伍规模。
劳动部门要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负责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患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对有劳动能力且病情稳定的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
法制部门负责对部门制定的有关精神卫生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精神药物的监督管理和精神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会同公安、卫生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售卖精神药物行为。
工会组织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职工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宜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在职工中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疏导和缓解职工因工作、竞争、失业、家庭生活等压力,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
共青团组织极配合学校素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心理健康课堂活动,开设心理疏导、危机干预热线,预防不良事件发生。
妇联要做好对弱势妇女的法律救助和心理问题预防和疏导,开展妇女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建立妇女危机干预网络和危机救助系统。
老龄委要在中老年人群及其家庭成员中开展老年精神心理卫生宣传和咨询服务,普及老年性痴呆、抑郁等老年期精神疾病和常见心理问题知识。
残联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和服务工作,组织精神疾病患者治疗后的康复训练,组织建立精神病防治康复网络,完善精神疾病患者社区监护组织。协助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将贫困精神疾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完善相关保障制度,形成制度化救助机制。帮助精神疾病康复者解决就业问题,维护精神残疾人合法权益。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技术指导
成立市精神卫生工作技术指导小组(设在市第三人民医院),由市第三人民医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该院精神科、心理科高级职称以上专家组成,负责全市精神卫生技术指导工作。
各市、区也要依托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成立精神卫生工作技术指导小组,负责辖区精神卫生技术指导工作。蓬江区、江海区的精神卫生技术指导工作由市第三人民医院负责。
各镇(街道)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辖区精神病防治技术指导工作。
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所辖地段精神疾病防治技术工作,指导社区家属督促精神疾病患者服药治疗。
五、预防控制
(一)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
1、各级政府要将重大灾害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列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的业务培训。
2、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重大灾害处理过程中,应当组织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降低重大灾害发生后精神疾病的发病率。
3、各级健康教育机构要组织开展精神健康教育工作,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提高公民的精神健康水平,预防精神疾病的发生。
4、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在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对医疗机构中非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识别精神疾病的能力。要为公安、司法行政、民政、教育等行政部门以及相关社会团体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供技术支持。
5、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教师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促进学生精神健康的能力。学校要为教师接受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供必要条件。
学校要将精神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特点,开展精神健康教育、咨询、辅导,创造有利于学生精神健康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身心健康。高等学校和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6、公安部门要创造条件,加强对社区民警等工作人员精神卫生知识的培训。
7、科技部门要加强经费投入,鼓励、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精神卫生的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提高精神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
8、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宣传精神卫生知识,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营造有利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生活环境。
9、医疗机构要向就医者宣传精神卫生知识、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为社会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服务提供技术指导。
10、残联、妇联、共青团、老龄委等社会团体要针对残疾人、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等人群的特点,开展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11、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向公众开展精神卫生知识的公益性宣传。
1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要关心干部职工的精神健康,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创造有利于干部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提高职工的精神健康水平。
(二)精神疾病信息报告。
1、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以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医疗机构为骨干、村委会(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精神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2、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限和方式将确诊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情况,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各市、区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信息进行核实,并向市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各市、区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档案,并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通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镇(街道)派出所。镇(街道)派出所要及时了解掌握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情况,并与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患者信息沟通机制。
(三)社区监护。
1、精神疾病患者出院后,由当地村(居)委会组织家庭成员、社区民警、村(居)委会干部、社区精防康复医生(村医)和义工成立监护小组,督促患者服药,进行心理疏导以及家庭生活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的训练,帮助其参与社会生活。
2、各市、区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在村(居)委会及监护小组的协助下,定期访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开展康复期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和社区康复,并对监护小组成员进行培训、登记备案。
3、村(居)委员会应当协助村卫生室、单位医务室以及监护小组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指导下,定期随访病人,督促患者按时服药,进行康复训练,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向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告,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协助其进行治疗。
4、监护小组发现精神疾病患者病情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尽快进行治疗。
5、对造成严重肇事肇祸或有严重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疾病患者,当地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建立重点监护卡并报送当地派出所,列入当地社会治安重点监控对象。
6、单位和个人发现精神疾病患者有危害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可以制止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医疗救治
(一)精神疾病患者病情复发后,监护人应当及时督促患者接受治疗。
(二)经诊断患有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诊断医师应当提出医学保护性住院的建议,由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办理住院手续。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拒绝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接受医学保护性住院治疗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由医疗机构在病历中记录。
(三)非专科医院与精神病专科医院要建立精神医学会诊联络制度,发现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应当邀请精神病专科医院会诊,如病情需要,须转专科医院治疗。
(四)非专科医院要收治无家属和监护人的精神疾病患者,对其进行相应治疗,并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在其生命体征稳定后送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治疗。
(五)对公安部门强制收治的街头流浪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负责治疗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仔细询问患者家庭住址,并负责联系家人或监护人。在确定接收人或单位后由民政、卫生部门负责引导、护送,公安、卫生、民政部门要完善有关交接手续,防止患者被遗弃、丢失。
七、监管治疗
(一)对有危害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治疗,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
(二)经2名以上主治医师诊断属于难治性精神障碍,可能造成严重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由当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长期监管治疗。其住院费用由患者单位负责,没有单位的由当地市(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家庭按5:3:2比例承担,对符合救治救助条件的,可向当地残联申请康复救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患者自付部分由当地市(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各承担50%。
(三)精神病患者造成严重肇事肇祸行为,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不具有责任能力的,由当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监管治疗,费用由当地市(区)政府承担。
(四)社会流浪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由公安部门负责送当地精神病专科医院治疗,费用由事发地政府财政承担。
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