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九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是根据城市特困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通过完善救助政策、健全管理机制,保障特困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的城市社会救助制度。其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基本医疗保障需求与量力而行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救助与家庭自救、医疗机构优惠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稳步推进、逐步完善提高的原则;
  (四)坚持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各负其责的原则。
  二、完善救助政策,建立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制度
  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行门诊和住院两种形式的医疗救助办法。
  (一)门诊医疗救助。需要医疗的特困居民首先进行门诊治疗,即先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并按规定比例享受限额救助。
  (二)住院医疗救助。对有必要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按病情可到区级定点医院、市级定点医院和急诊住院三种情况进行治疗。
  1.区级定点医院住院医疗救助。经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确认,可转入区级定点医院治疗,实行规定比例的限额救助。
  2.市级定点医院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确需转入市级定点医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先全额垫付资金,待出院后按相关程序享受规定比例的限额救助。
  3.急诊住院医疗救助。急诊住院的患者,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期间的费用,救助对象先全额垫付资金,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享受规定比例的限额救助。
  (三)自行到非定点医院的救助对象,无论门诊和住院均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三、医疗救助的对象、救助标准及救助程序
  (一)救助对象。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属医疗救助对象。
  (二)救助标准。
  1.门诊救助标准:享受医疗救助的每人每年最高门诊救助金额为6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享,门诊发生费用按其30%由本人负担,其发生费用的70%由医疗救助。户、年累计达到门诊最高救助金额时停止享受救助。
  2.住院救助标准:享受医疗救助的每人每年最高住院救助金额为3000元,仅限本人住院享受,住院发生费用按其40%由本人负担,其发生费用的60%由医疗救助。人、年累计达到住院最高救助金额时停止享受救助。
  3.医疗卫生机构减免: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可享受以下优惠:就诊免收挂号费;在规定服务中准价格基础上减半收取诊察费;进行CT、MRI及彩色多普勒检查、住院治疗的床位费、手术治疗费在规定服务中准价格基础上按80%收取。
  (三)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需要就诊时,需持《低保证》、《就诊手册》到定点的卫生服务机构就诊。
  1.门诊救助。
  医生根据病情,按基本药品范围开具处方(处方上加盖“低保”章)。收款收据按患者自负部分和享受救助部分二个款项填写。收据一式四联,患者、药局、存根、资金结算各一份。
  2.住院救助。
  (1)区级定点医院救助。救助对象如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需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确认,到区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住院需先交押金400元,并根据费用情况按自负比例续交押金。医院为其开具的处方应当加盖“低保”章。救助对象出院时,区定点医院应在《就诊手册》上记录其住院救助费用和剩余的救助金额。
  (2)市级定点医院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病情需要,由区级定点医院提出意见,开具转院单,到相应的市级定点医院治疗。
  (3)急诊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发生急病来不及按正常救助程序办理的,可以先到就近医院急诊治疗,但在急诊处置后,要及时转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最迟不超过三天;如果确属病情不允许转院等特殊情况,需到所在区、县(市)卫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定点医院治疗,方能享受救助。
  每年年终,可根据救助资金的结余情况,对少数重病特困的居民实施进一步救助。
  四、救助的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设在医疗基础设施完备、满足医疗救助基本要求、医疗水平达到医学标准等符合条件、布局合理的医院。被确定为定点医院的单位需与相关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并将定点医院名单连同协议书一并报市、区、县(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区级定点医院与各区、县(市)卫生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市级定点医院与市卫生部门签订服务协议。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5)38号)规定使用药品。
  (二)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本意见和有关规定开展医疗救助工作,掌握医疗救助程序,合理用药,因病施治,努力降低服务成本,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要优化服务流程,减化服务环节,为服务对象提供良好的就诊环境和便民措施。
  五、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结算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
  1.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各安排预算资金2000万元,共计4000万元。其中: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和铁西区的区级财政各安排预算资金300万元;苏家屯区、东陵区、新城子区和于洪区的区级财政各安排预算资金80万元;新民市、辽中县的县(市)级财政各安排预算资金40万元;康平县、法库县的县级财政各安排预算资金35万元;浑南新区、棋盘山开发区、农业高新区的区级财政各安排预算资金10万元。市级财政按1:1的比例配比资金。
  2.医疗救助资金的预拨。市级财政每年按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的50%分季度于每季度初预拨到各区、县(市)财政局。区、县(市)财政局按年初预算的医疗救助资金纳入专户,年终市财政按实际发生额调剂、结算。
  (二)医疗救助资金的结算。
  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救助资金每月结算一次。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月10日前凭复写的《就诊手册》联和交款收据联、处方,按编号填写的统计表到区、县(市)卫生部门结算上月发生的救助资金;区、县(市)卫生部门按单位审核、汇总,每月的15日前报区、县(市)协调小组和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每月20日前据实给各医疗服务机构拨付上月相应资金。
  2.区级定点医院。医院每月10日前凭复写的《就诊手册》联和交款收据联、处方、结算单、日费用清单、按编号填写的统计表到区、县(市)卫生部门结算上月发生的救助资金。其余程序同社区卫生机构的程序。区、县(市)卫生部门直接支付的资金由区、县(市)财政局拨付到卫生局。区、县(市)协调小组每月填写汇总表和明细表报市医疗救助协调小组和市财政局(附一份拨款票据复印件)。
  3.市级定点医院(含经过转院在其他医院住院)。救助对象持住院收据、日费用清单、病历资料、《低保证》、《就诊手册》于每月10日前到区、县(市)卫生部门直接结算上个月发生的费用。
  4.急诊住院。急诊患者在转入定点医院住院前发生的费用,按市级定点医院的程序结算,同时需要携带证明急诊住院的相关手续。
  (三)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1.加强档案管理。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对结算资料按顺序编号分类装订成册,区、县(市)卫生部门保存归档,以备检查。
  2.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市民政、卫生、财政及各区、县(市)都要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救助资金全部用于救助对象,防止非救助对象挤占救助资金的违规行为。
  六、健全组织机构、明确部门责任,确保医疗救助制度有效运行
  完善沈阳市城市特困居民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是市委、市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缓解贫困群体看病难、因病致贫生活难的重要措施,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沈阳的迫切需要。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维护特困群体切身利益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真正把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做好做实。
  (一)健全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民政、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沈阳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具体承担政策制定、人员培训、救助资金和救助过程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区、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本区、县(市)内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1.民政部门职责。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综合协调、政策的研究与制定、监督检查、人员培训、就诊手册印刷、政策宣传等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确定救助对象和动态管理、发放就诊手册、监督检查等工作。
  2.卫生部门职责。市卫生部门负责基本医疗救助的具体组织实施及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工作,负责合理确定市级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区、县(市)卫生部门负责区级定点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确定,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审核、认定医疗票据,救助资金的审核结算和申报、统计,培训医疗服务机构工作人员。
  3.财政部门职责。市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将上级配比和本级筹集的医疗救助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的有效运行。
  4.劳动部门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参与政策制定,做好低保人员是否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认定工作。区、县(市)劳动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民政、卫生、财政、劳动等部门和各地都要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既要保证符合条件的都能享受到医疗救助,又要严格防止不符合条件的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对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保证工作经费。
  各级政府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入户核查、调查所需费用、业务培训费、专家评审费、必要的办公用品费、办公设备费、印刷费),以保证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4)27号)不再执行。
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卫生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