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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取消市话初装费和邮电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电信公司、联通北京分公司、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铁通北京分公司、北京市邮政管理: 
  现将《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取消市话初装费和邮电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财政部、信息产业部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取消市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农村电话初装费及附加在电话上征收的其他政府性基金项目。 
  二、根据《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55号)的规定,取消所有附加在电信业务基本资费上的附加费,取消时间按照北京市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电信资费的通知》(京价〔收〕字〔2001〕063号)规定的调整时间执行。对本市已取消的邮电附加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收费。 
  三、凡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收费的,一经查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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