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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对典当行经营和监管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典当行业的监管工作,促进典当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决定对各地典当行的经营、监管以及协会筹建情况进行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对2001年本地区典当行经营情况、业务走向、营利状况等进行认真调查,并按《2001年典当行运行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要求统计登记。 
  二、2001年各地新设典当行(经国家经贸委备案同意)的统计数据截止到2002年3月31日,对尚未开业的请说明原因。 
  三、各地区2002年典当行监管工作安排意见。 
  四、各地区典当协会的筹办情况。 
  五、接本通知后,请即按要求组织开展工作,并将上述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02年5月20日前报我委(其中典当行监管工作安排意见一式三份)。 
  联系人: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 张伟、王海林 
  电话:63193137 63193139 
  传真:63193115 
  电子邮箱:fagui@chinasmb.gov.cn 
  附件:2001年典当行运行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件: 
 
 
2001年典当行运行基本情况调查表 
 
  单位:万元 
  企业基本 
  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设立日期 
  经营许可 
  证编码 
  注册资本 
  法人代表 
  职工人数 
  经营情况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典当余额 
  利税总额 
  利润: 
  主要经营 
  品种 
  房地产 
  金额: 机动车 
  金额: 艺术品 
  金额: 有价证券 
  金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手表 
  金额: 金银饰品 
  金额: 生产资料 
  金额: 其他 
  金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股东持股 
  情况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经营范围: 
  备注 
  填表说明: 
  1、此表一式二份,一份送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另一份留省经贸委。 
  2、2001年批准设立的典当行也填写本表。如设立后没有开业的企业,请在“备注”栏中说明原因。 
  3、设立了分支机构的典当行请在“备注”栏中注明,并将其数据计入本企业。 
  4、企业数据以2001年实际经营额为准。新批设典当行的数据截止到2002年3月31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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