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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关于严禁遗弃残害婴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4月1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公布)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辽宁省关于严禁遗弃残害婴儿若干问题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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