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意见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为切实帮助中低收入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困难,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互助性,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常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7年-2011年)》(常政发〔2007〕95号)的精神,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提出以下意见:
  一、暂停对购买高档住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购买别墅或均价超过10000元/平方米的住房,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控制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倍数及额度。申请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从30%提高到40%,融资倍数由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20倍降至10倍,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限额的80%;对于以前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申请贷款的融资倍数也由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20倍降至10倍。
  三、调整部分类别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凡异地购房、购买二手房或拆迁安置的,一律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四、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期房项目轮候制度。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达到规定工程进度要求的期房项目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制度,以缓解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压力,防范期房贷款风险。
  五、扩大低收入家庭和困难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凡属于低保家庭、特困职工以及因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范围参照常政发〔2000〕55号文、常政发〔2001〕166号文、常劳〔2000〕150号文的规定)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允许其提取住房公积金。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农民工公寓的,允许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六、本意见自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