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6〕5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县(市)、区政府对《新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跨县(市)、区或跨省辖市异地补充耕地、补划基本农田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补充的耕地和补划的基本农田的面积、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四)按期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并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五)没有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特别是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案件。
同时符合上述五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用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每年组织自查,于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和统计局。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财政局、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向市政府报告抽查情况。对责任目标履行情况不好的县(市)、区,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整改要求,并加强督办。
(三)在考核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五、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统计的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农用地分等定级数据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基础建设,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及时更新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巡查和监测,在考核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采用抽样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市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六、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追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七、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县(市)、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