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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老年人优待规定》已经县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浦江县优待老年人规定

  为弘扬尊老敬老养老助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进一步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金华市优待老年人规定》(金政发〔2006〕10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具有本县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本规定及居住地乡镇、街道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二、县域内各医院,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证免收普通挂号费(不含专家门诊),并实行优先服务。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开设老年病门诊,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优先照顾老年人;对行动不便的老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对特困老人要视情优惠或减免医疗费用。
  三、老年人参观县内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书画院、博物馆和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文化宫(馆)、图书馆、科技馆和仙华山、江南第一家、宝掌幽谷等旅游景点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凭红卡《优待证》全免门票;凭绿卡《优待证》享受半价优惠,老人节全免。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老年人到电影院、剧院看电影或剧团演出,凭《优待证》半价入场。实行优待的场所由县政府予以公告,并在场所设置明显标志。
  四、老年人到图书馆办理借书证,凭《优待证》给予押金、书籍损耗费半价优惠,并为其优先查找资料提供方便。
  五、老年人凭红卡《优待证》免费乘坐城区公交车,凭绿卡《优待证》给予半价优惠;火车站、汽车站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候车室及城市公交车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老年人在乘坐上述公共交通工具时,凭《优待证》优先购票、进站、检票、上下车,候车免收微机费、空调费。
  六、商业、供水、供电、燃气、电信、通讯、邮政、广电等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的服务和照顾,提倡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七、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及时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优先为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老年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公证机构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应根据老年人的经济情况,酌情减免公证费用。
  八、95岁至100岁(含95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年发给200元长寿保健补助金,100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补贴200元,由县民政部门凭证按时发给;县卫生部门每年为他们免费体检一次。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送温暖活动,帮助解决高龄老人的生活照料和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九、外县老年人,持有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来浦江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享受本县老年人同等的优惠待遇。
  十、各乡镇、街道可在上述优待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增加优待内容,提高优待水平。
  十一、《优待证》分红、绿两种卡,其中红卡发放对象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绿卡发放对象为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优待证》由本人提供一张一寸红底免冠彩色照片,行政村、社区负责填表登记,经县老龄办审核后报省老龄办统一制作,免费向老年人发放,制作经费由县财政承担。《优待证》发放以后,新证与原《浦江县高龄老人优待证》可交叉使用到2006年12月31日,期满后,原《浦江县高龄老人优待证》自行作废。加强对《优待证》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发放对象在浦江县政府网站上公布。
  十二、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县老龄委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县老龄委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以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给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优待服务的通知》(浦政办发〔2000〕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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