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各中央驻晋单位:
依据《
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54号)和《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550元、二类510元、三类470元、四类430元,依次调整为610元、570元、530元、49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3.65元、二类3.41元、三类3.17元、四类2.93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7元、二类6.5元、三类6.1元、四类5.6元。
二、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参考全省不同地区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的。
三、调整后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