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山西省初中毕业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改革意见(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山西省初中毕业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改革意见(试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和《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厅(2005)2号)等文件精神,在认真总结我省课程改革和中考改革的基础上,为更好地体现课改精神和课改实验成果,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实施,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就我省初中毕业与普通高中招生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初中毕业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学业考试及考查、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普通高中招生制度三个方面:
(一)学业考试及考查
初中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2007年全省初中学业考试科目及各科赋分标准仍执行《山西省2006年实验区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科目说明》(晋教基(2006)16号)的规定。从2008年起全省由省统一命题的初中学业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测试),理科综合(含物理、化学),文科综合(含思想政治、历史)。其中语文、数学、英语每科120分;理科综合150分,其中物理80分、化学70分;文科综合150分,其中历史75分、思想政治75分。文科综合中的“历史”为闭卷考试,“思想政治”为开卷考试。
经省教育厅批准实行自主命题的太原、临汾两市,应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设置的考试科目及相关的具体规定,认真做好初中学业考试工作。
由市统一组织安排的考试科目为体育测试,体育测试成绩按30分计入学业考试总成绩,原则上采用“送考到校、方便学生”的办法,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制定。地理、生物学科和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测试,作为初中阶段教学内容的组成部分,各地应予以重视,纳入市级组织的学业考试范围或者纳入校内考试、考查范围,由各市提出具体意见并组织实施。除上述由省(或市)统一组织的考试科目外,其他课程作为校内考试或考查科目,主要包括:体育(学生日常锻炼、体质健康达标情况、参与体育活动的表现)、艺术(或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含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地方和学校课程等。校内组织的考试或考查科目,由学校组织实施。校内考试、考查科目的情况以及获奖学生在科技创新小发明等方面的获奖情况列入综合素质评定中。
考试内容要体现新课程理念,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命题。试题要加强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对知识与技能的掌握情况,特别是在具体情境中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杜绝设置偏题、怪题。
校内考试或考查要打破纸笔测验、技能考查等单一形式,坚持多样化的考试形式,既要有纸笔测验,还应有口试、成果展示与面试答辩、实验考查等。
要加强命题、审题和阅卷的管理。要明确命题、审题和阅卷的程序和要求,建立规范化的命题、审题和阅卷制度,加强命题、审题和阅卷人员的队伍建设。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省考试管理中心、省教科院要组织成立以优秀教研员和优秀教师为主的命题、审题小组,坚持命、审分开。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要做好命题、审题和阅卷的指导、协调工作;省考试中心和省教科院要协调运作,加强对命题工作的管理、研究,加强对命题审题人员的培训,确保试题质量。阅卷工作由各市教育局组织,阅卷人员必须是当地在职的骨干教师。各市要做好试卷的分析、评价和总结工作,于每年7月底前提交相关材料分别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和省教科院。
(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
为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的发展状况,在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工作中,一是学生考试成绩要达到所规定的标准,二是要把学生的综合素质评定的结果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
要以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提出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综合素质评定的基本依据。各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进行必要的调整并加以具体化,形成综合素质评定的方案及指标体系,防止以偏概全,力求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
校内组织的考试或考查科目的结果、学生的平时成绩、各项活动表现、成长记录、特长和潜能以及各种经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奖励是综合素质评定的重要依据。特长鉴定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要求,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具体办法,由各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认可。除艺术、体育特长外,要关注学生的科技创新类特长。农村学校要结合绿色证书教育制度的实施,将学生的有关学习情况作为综合素质评定的内容。
综合素质评定应以实证性材料和数据为基础,评价时应注重对实证材料的分析与概括。要注意坚持学生的自我评价与教师评议组评价相结合的办法,提高评价结果的公信力。
学校应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工作委员会,其成员应由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及学生代表共同组成。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定工作的实施细则与具体程序。对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定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定工作委员会对校内各班级评定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接受质询、投诉与举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的内容、方法、程序和标准等应在初中一年级入学时向学生及其家长做出明确的解释并公示。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要以事实为依据,按公布的程序和标准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描述和评价,要突出学生的特点和发展潜能。对学生在道德品质、公民素养等方面的表现评为“不合格”时应特别慎重,要由校长亲自审定。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对学校的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接受投诉和举报,对评价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普通高中招生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基本依据为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的结果。在学业考试成绩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制定。
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应按照招生计划,根据报考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结果,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录取。
为了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我省在高中招生录取中除实行综合评价、按照学生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按志愿择优录取的办法外,还鼓励各市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推动高中招生的改革:
1.通过合理分配招生名额的办法,扶持薄弱学校。依据当地各初中学校的规模和办学水平,2010年由各市将当地优质高中学校50%以上的招生名额,按各初中学校办学规模按比例直接分配到所有初中学校,以后逐年提高比例,力争2012年达到80%。录取时,按分配名额,公平、公正择优录取,但学业考试成绩不得低于优质高中学校所划定的统一录取线25分以下。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学生必须是在该学校具有正式学籍且在该校读书至少两年以上的正式学生。该项政策要向社会公布。对于已经实行了该办法的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扶持薄弱学校的原则,稳妥推进。
2.免试推荐保送办法。对于品学兼优的学生,由学生申请,所在初中学校推荐,经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查,直接保送进入高中学校学习,保送生的审批标准和条件以及录取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3.特长学生推荐办法。对于在发明创造、科学研究、体育、艺术等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经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查批准,破格录取进入当地优质高中学习。初中阶段学生各种学科竞赛成绩,在招生录取时不得照顾加分,但可作为特长学生的依据。特长生的审批标准和条件要预先向社会公布,录取情况向社会公布。
4.特色学校招生办法。鼓励普通高中学校根据其体育、音乐、美术、外语、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需要,逐步扩大招生自主权。其招生办法经市教育局审核,报省教育厅同意后可进行自主招生。
二、组织领导及实施保障
全省初中毕业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各市组织实施。各市要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制订本地初中毕业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建立并严格实行有关工作制度,保障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从我省情况来看,要认真建立以下几项工作制度。
公示制度。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包括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考试费用的收支,以及多样化的普通高中招生办法等,要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理解与广泛支持。
诚信制度。要建立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诚信机制。参与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建立诚信档案并实行责任制;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对违纪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管理监控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地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要全程管理监控各项有关工作。要严肃考风、考纪,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要加强监考工作,加强对考点的巡视与管理,防止发生各种泄密、舞弊事件。要加强对考生的安全教育,制订防范预案,周密防范,严格管理,切实保障师生安全,杜绝考试过程中发生师生伤害事故。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各项工作进行监督监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部门要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对有关投诉或意见要认真答复、解决。
各市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订《初中毕业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适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省教育厅
2007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