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宸桥地区旧城改造工程指挥部:
你单位《关于要求核定安置房扩面价格的报告》(杭拱指〔2006〕7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按《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杭人大[1998]18号)实施拆迁的拆迁户,安置到定海西园(1、2、3、5、6、7、9、10、11、12幢)、普金家园(11幢)、吉庆院(3、4幢)、胜月院(4、6、7、10、16幢)的,拆迁安置住房超过安置标准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多层、小高层、高层均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260元,并增减楼层、朝向差价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二、拆迁户在安置标准外增加住房面积的价格
结算办法,按《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杭人大[1998]18号)和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