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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促进中药科技产业基地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促进中药科技产业基地发展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本溪市促进中药科技产业基地发展扶持政策为加快本溪中药科技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建设和实现集群化发展目标,培育区域产业品牌,快速拉动本溪现代中药产业发展,市政府在《中共本溪市委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本委发〔2006〕12号)和《关于印发本溪市发展现代中药产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本政发〔2004〕17号)基础上,对在产业基地内建设的医药企业给予如下发展扶持政策:
  一、市政府在产业扶持和优惠政策方面积极引导新办医药企业在产业基地选址。
  二、市财政列支一定比例资金,作为产业基地中小企业孵化器建设资金和产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基地孵化器建设、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配套。
  三、市本级科技三项费用列支一定比例,专项用于产业基地技术创新资金。主要用途:一是产业基地内医药企业进行中药新产品研发,以国家新药审评委员会审定新药类别,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给予一定新药研发资金补助;二是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医药专家及中医药学术技术带头人(包括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到本溪专职引领医药高科技项目(列为国家级或省级),工作期限签订5年以上的,为其提供20万元―5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中医药硕士生导师、博士到本溪专职引领医药高科技项目(列为国家级或省级),工作期限签订5年以上的,为其提供10万元―2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四、加大对医药企业人才培养支持力度,根据企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市人才开发专项基金安排一定数额的配套资金用于中药科技产业基地医药企业高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五、在产业基地建设并符合《本溪现代中药产业发展规划纲要》所确定的发展项目,优先为其争取国家、省重点项目贷款贴息政策。
  六、在产业基地投资经营的新办医药企业,3年内免收物价调节基金。
  七、在产业基地投资经营的新办医药企业,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企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市本级收益部分,全部用于扶持企业。
  八、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产业基地医药企业项目融资优先提供担保。
  九、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医药专家及中医药学术技术带头人(包括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到本溪专职引领医药高科技项目(列为国家级或省级),工作期限签订5年以上的,为其提供一套100―120平方米住房或一次性补助安家费25万元;中医药硕士生导师、博士到本溪专职引领医药高科技项目(列为国家级或省级),工作期限签订5年以上的,为其提供一套90―100平方米住房或一次性补助安家费20万元。上述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各承担50%。
  十、本政策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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